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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證據可以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1)申請登記表、就業登記表、就業通知、面試通知簡訊等。 (2)工作服、出入證、品牌、工作許可證、技術證書、職業證書等能證明工作身份的檔案。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由會計師簽字)、社會保險記錄、企業年金證明、住房公積金或其他工資支付記錄等(工資支付以現金計算可以忽略不計)。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五)其他工人的證詞。 (6)刊登公司內部刊物,刊登自己的作品,或公司關於自己事蹟的**報告。
7)我代表公司簽署的工作記錄、採購合同、銷售合同、客戶業務記錄等。(8)公司簽署的崗位描述、薪資確認、調動通知、解雇通知等。 (9)公司或公司工會頒發的榮譽證書、獎勵狀、處分通知書、工會會員證。
10)工作郵件、QQ聊天記錄、微信記錄、工作安排簡訊記錄。(11)與公司領導的談話和工作的錄音和錄影。 (12)金融貸款單和報銷憑證。
13)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交警部門對記錄進行調查和訊問。(十四)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登記。 (15) 信用卡賬單位址以單位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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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即使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如果你想收集有效的證據來證明僱傭關係,其中有很多,比如工作服。 例如,您的考勤表,然後是您的薪水。 這些足以證明這一點。
還有乙個同事可以證明這一點。 這足以證明您曾為雇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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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以下檔案:(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以及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支付記錄; (二)用人單位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勞動者身份的檔案; (3)用人單位的招聘登記表、勞動者填寫的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簽訂勞動合作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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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資卡、工資存摺、工資單或其他工資支付記錄(最好加蓋單位印章確認)、員工名冊;
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記錄;
3、用人單位發給職工的工作許可證、徽章等能證明崗位身份的檔案;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錄用記錄;
5、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考勤卡等);
6.其他工人的證詞;
7.其他能夠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例如,包含雇員姓名的雇主的各種檔案等。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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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下列檔案: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單)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二)用人單位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勞動者身份的檔案;
(3)用人單位的招聘登記表、勞動者填寫的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用人單位應當對第(一)、(三)、(四)項所述相關檔案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寫法:把被證人的個人資訊寫清楚,公司會證明被證人在公司的某個部門工作,並把入職時間寫清楚,並加蓋公章。 >>>More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在聘用乙個月後仍未簽訂合同的,應當自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乙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More
如果是非法的,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根據現行勞動法律法規,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受僱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但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