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不簽勞動合同怎麼補償

發布 職場 2024-03-28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在聘用乙個月後仍未簽訂合同的,應當自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乙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無期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1、不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在不簽訂僱傭合同的情況下申請雙薪的最長期限為 12 個月。 一般來說,雙薪的起始日期是自入職之日起乙個月屆滿後的第二天,截止日期是勞動合同簽訂的前一天。

    自受聘之日起滿一年後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聘之日起乙個月屆滿後至一年期滿前第一天,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未簽訂一年勞動合同的,無限期勞動合同自一年期滿之日起視為已簽訂。 勞動者工作滿一年後仍不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考慮是否及時主張權利,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

    2、勞動合同解除如何補償?

    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願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從而終止原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但是,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並沒有這樣的規定,因此勞動合同期滿時終止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的終止與勞動合同的終止不同,沒有規定必須提前30天通知對方。

    3、根據《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失業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領取失業保險金: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及其本人已按規定履行一年以上繳費義務; 在法定工作年齡內非出於個人意願而中斷就業; 已按規定完成失業和求職登記的人員。 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應當及時為勞動者申請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面告知其有權按照有關規定登記失業、享受失業保險金,並將失業人員名單、檔案送交區、縣失業保險機構(自治縣)失業人員戶籍所在地自勞動關係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

    失業人員應當自原單位出具有關證件之日起60日內,到戶籍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申請失業保險金手續。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照其工作時間和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 其中,如果累計繳費時間為兩年但少於三年,則為六個月。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1.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月薪二倍的工資; 並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

    2、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報酬月工資,按照應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包括小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等貨幣收入計算。 津貼和補貼。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作年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而達成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索取雙倍工資,也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補充勞動合同。

    勞動者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勞動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勞動者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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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個回答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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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個回答2024-03-28

是的,可以隨時離開,無需提前通知雇主。

7個回答2024-03-28

不合法的,應先簽訂試用合同,(勞動法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說明試用期內的工資和社會保險,不收取培訓費,不勝任的,按規定的工資支付。 最低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否則應補償雙倍工資。

8個回答2024-03-28

1、勞動爭議賠償涉及的勞動者的工資,為勞動關係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試用期內的工資。 因此,根據您表達的情況,應按照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給予補償; >>>More

7個回答2024-03-28

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並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