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及保證金問題 10

發布 財經 2024-05-18
1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請耐心等待。 做三個月。 先寫一封一式兩份的辭職信,這樣對方就不會說自己沒有收到。

    最好故意假裝你不想在兩三個人面前寫辭職信。 關於扣除的保證金,因為它是從工資中扣除的,所以沒有紙質證明。 難以獲得。

    試用期過後,如果你是正式員工,可以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起訴他的公司,如果不是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受理。 因為法規中有一些規定支援某些特殊產品企業保護企業利益,所以辭職是提前3個月的。但是存款是不可能的。

    該公司應該提供平台人才來創造利益並獲得報酬,而不是找人加入股票。 最好不要進入那些必須支付押金的人,這樣的公司陰謀。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簽訂勞動合同是一件大事,告訴老闆勞動法,如果不簽合同,就要加倍工資,保證金也不要扣留; 但你可能要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講道理,他們通常會調和它,試著要求它。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一般來說,它不能被收回。

    如果必須採取,建議到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並舉報。

    如果有幫助,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我拿不回來了。

    說清楚,錢在別人手裡,不能隨便判斷他不理,馬上就給你。

    壓錢是不對的,很多人這樣做,一是限制人離開,二是真的給他省了一大筆錢,這可是大佬的法寶。

    人們說“以後再計畫”,大齊繼光善用這一招,你應該找個藉口借公司的錢,少虧一點。

    但既然他提前三個月說了,你就打不過他了。 是時候早點走了,不要貪圖那點錢。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時,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收取財物。 ”

    因此,企業要求員工繳納保證金是違法的,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部門報告,勞動部門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 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勞動者限期歸還,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方式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勞動者,並處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對雇主處以罰款。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企業以各種形式收取員工押金,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企業也存在企業困難,特別是一些企業為了防止員工因個人原因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尤其是一些從事高風險、高標準產品或服務的企業, 或讓員工支付一定數額的押金。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首先,用人單位無權收取保證金,所以這筆費用是違法的,應該退還給你,你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如果應該退還,則單據上簽發的貨物押金不是遣散費。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根據《勞動法》規定,先收取保證金、風險抵押品等行為是違法的,用人單位自願辭職後必須支付勞動關係期間的勞動所得。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勞動者辭職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收取保證金是違法的,應該受到勞動部門的處罰,但沒有絕對的,在某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保證金並不一定是違法的。 所以如果要辭職,可以先和老闆商量一下,如果有糾紛,可以去勞動局解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單位在員工入職前繳納押金是違法的,員工離職乙個月後公司不退還押金是違法的。

    工資、押金和遣散費必須在離職時一次性支付。 雇主不得隨意扣除。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參考。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補償金額不低於應付金額的50%但不超過100%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違法,去勞動局向他投訴,這是黑廠。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如果是非法的,則不會發放押金。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這當然不合適,1.《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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