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能否因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而獲得違約金賠償?

發布 社會 2024-05-14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律師江 華答: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有關勞動合同的問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和勞動部《違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老步發〔1994〕481號)第五條

    工作時間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的費率支付遣散費。 第八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不能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在用人單位工作滿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規定的遣散工資計算標準,是指在企業正常生產條件下,勞動者在合同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月工資。 用人單位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行使辭職權的行為,不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者應當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未通知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經濟損失賠償責任。 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服務期限有特別約定,勞動者違反約定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在下列兩種情形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1違約金可以在培訓服務期協議中約定。

    2.違約金可以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特殊培訓費用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約定服務期限的協議。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用人單位要求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服務期達成一致的,不影響勞動者在勞動期間按照正常工資調整機制增加的報酬。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1、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該規定表明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2、支付違約金只有違反競業限制和服務期限規定的人才需要支付違約金。 因此,提前終止勞動合同一般無需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該條款表明,勞動者有權終止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違約金的支付:違約金只應當在違反競業限制和服務期限規定的情況下支付。 因此,提前終止勞動合同一般無需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責任按照當事人約定承擔。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不能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確定的,受害人可以根據標的的性質和損失的規模,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等違約責任, 返工、更換、退貨、降價或報酬。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根據違約情形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於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約定遲延履行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也應當履行債務。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存在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形: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2、勞動者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用人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有嚴重影響的,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後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勞動者的危險,違背真實意圖,促使用人單位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5、依法追究勞動者的刑事責任。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從表面上看,《勞動法》第31條似乎規定了勞動者的絕對辭職權,但實際上,《勞動法》第31條應結合《勞動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來理解。 《勞動法》第17條第2款規定:

    勞動合同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的期限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勞動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條款。 違反勞動合同條款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視為違約,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看來公司想提前終止合同,而不是你的意願。

    有幾種情況下,公司會提前終止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不予支付賠償金);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5)因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導致對方違背其真實意圖訂立、變更勞動合同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正常解雇,支付經濟補償金,離廠減去入廠日期,計算全年和整月的補償金,一年支付乙個月的補償金,六個月以下支付半個月的補償金,計算上一年內乙個月的補償金六個月。

    違法終止的,應當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為賠償金數額的兩倍,但只支付一種賠償金和補償金。 這要視情況而定。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只要員工沒有違反任何法律或紀律,公司未與員工協商達成共識,提前終止勞動合同將被視為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應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兩倍賠償責任。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該標準是過去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獎金、津貼和補貼。

    如果合同被非法終止,賠償將按上述標準加倍。

相關回答
4個回答2024-05-14

要求勞動監察員進行更正。

應當提請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恢復勞動關係。 >>>More

6個回答2024-05-14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員工有辭職的權利,根據相關檔案,企業無權受到經濟處罰,所以根據你提到的情況,你只需要提前乙個月提交辭職申請,不能要求經濟補償, 並且您不需要承擔違約金。 >>>More

5個回答2024-05-14

去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終止合同,因為簽訂的合同都在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系統中存檔,如果不能取消,會影響你的下乙份工作。 >>>More

9個回答2024-05-14

這不是乙個強制性的程式。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無需通知工會。 >>>More

5個回答2024-05-14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