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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明顯不公平,是指一方利用自身優勢或利用另一方經驗不足,導致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同等補償原則。 民事行為是否明顯不公,應當根據行為成立時的情況判斷。 顯然,不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極度不平等,經濟利益不平衡,從而違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則。
法律規定明顯不公平的合同應當撤銷,既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有效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 合同明顯不公平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當事人有權選擇是否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會而締結的; 其次,在訂立合同時明顯不公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 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下列合同:
1)因重大誤解而得出結論的;(ii) 在訂立合同時明顯不公平。 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等手段,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圖訂立合同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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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該拿出合同看一看,這樣你才能發現問題並提出建議。
合同履行到什麼程度? 不公正在哪裡? 合同是什麼?
你問得有點晚了,合同無效後,不是所有的東西都無效,法院也可以判定合同部分無效,部分合同有效,合同還可以通過法院調解修改繼續履行。
如果對方就是不同意繼續,讓我們看看對方是否有責任賠償。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您必須從前 3 個問題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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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官解釋你在哪裡,如果合同被取消會發生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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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合同明顯不公平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之一,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下列合同的:(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ii) 在訂立合同時明顯不公平。
一方當事人不真實意圖,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人數冒險,致使對方當事人在達州簽訂合同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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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不公平的合同在撤銷前有效,但受害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後,合同自始無效,對當事人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
[法律依據]。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151條。
一方當事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困境或者判斷能力不足,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明顯不公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民法典》第155條。
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第156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只有不良效力。
《民法典》第157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撤銷或者被裁定不生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 不能退還或者沒有必要退貨的,按折扣價賠償。 過錯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各方當事人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互陪同的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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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明顯不公平,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合同,並要求對方返還由此獲得的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另一方當事人的困境或者判斷能力不足,致使民事法律行為在成立時明顯不公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 不能退還或者沒有必要退貨的,按折扣價賠償。
過錯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各方當事人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予以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悉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自存在重大誤解的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90日內未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三)當事人明示或者明示放棄撤銷權的,明知撤銷理由或者以自己的行為。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另一方當事人的困境或者判斷能力不足,造成明顯不正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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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不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由於緊急或缺乏經驗而訂立的合同,這顯然對自己有重大損害。 明顯不公平的合同往往涉及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極度不平等,經濟利益不平衡,從而違背了公平合理原則。 對於明顯不公平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當事人有權選擇是否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另一方當事人的困境或者判斷能力不足等,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明顯不公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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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合同一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採取脅迫手段,致使合同另一方違背其真實意圖訂立合同的,被脅迫合同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條 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促使另一方當事人實施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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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獲利方主觀惡意,故意利用自身優勢,過於輕率地簽訂或履行明顯不公平的合同; 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顯違反了公平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後,如果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不屬於商業風險,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 受不利影響的一方可以與另一方重新談判;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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