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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不公平的賠償協議可能會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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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合同明顯不公平,可以撤銷或修改,但一般不會判定宴席無效。 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下列合同: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在訂立合同時明顯不公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當事人利用另一方當事人的困境或者判斷能力不足,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不公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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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合同明顯不公平,可以撤銷或修改,但一般不會被認定為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出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效力,按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有關規定認定,不得單憑超出經營範圍認定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對對方造成人身傷害的;
2)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發生效力、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關於爭議解決方式的規定效力。 讓缺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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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賠償協議的效力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一)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人身傷害賠償協議應認定為有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任意違背。在審理過程中,重點應當審查是否有欺詐、脅迫、利用他人危險、明顯不公平等可以撤銷或者變更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規定、公共利益等無效情形。 如不存在上述情形的,一般視為有效,雙方應按照約定履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平的情況下,受害方應進行實質性審查,應將受害方的實際損失金額與協議約定的金額進行比較,如果實際損失金額明顯超過協議約定的金額,應允許受害方撤銷或變更賠償協議; 反之,實際損失金額明顯低於約定金額的,還應允許賠償義務人撤銷或者變更。 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確定為“明顯”,屬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範圍,但筆者認為不應隨意擴大,按照司法實踐的通行做法和理論界的一般理論,一般可以限制在30個以內,即 “大於或小於30”可以認定為明顯不公平。
2)對人身傷害賠償協議的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查,以查明當事人的真實意圖。
1、當事人未明確約定全部賠償事項,而僅就部分賠償事項達成協議的,對協議中遺漏的事項,應當賠償的事項,仍可向賠償義務人主張賠償;
2、當事人未在協議中註明詳細賠償事項,而僅約定賠償義務人一般應當賠償的具體賠償金額的,視為當事人已處分其實體權利,只要該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一般認為本協議有效,賠償義務人應主張與本協議有關的權利,賠償義務人僅履行其與本協議有關的義務。
3、如果當事人在協議中約定了部分賠償事項,但經審查,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是就整個賠償事項達成一般性約定,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只能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權利人只能主張協議中的權利。 經過以上分析,我們清楚地知道人身傷害賠償協議無效,這可能是因為該協議的簽署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定,導致無效。 但在正常情況下,協議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雙方需要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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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法律核心和法律基礎叢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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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中國民法典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下列合同,其中一項在訂立合同時明顯不公平的。 因此,如果合同明顯不公平,則不能要求賠償,而是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修改或撤銷。
2、明顯不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因情況緊急或者缺乏經驗而訂立合同時,對自己明顯不利的合同。例如,如果乙個人因為急需醫療或營業額而向他人借高利貸,這些貸款合同大多是明顯的不公平合同。 顯然,不公平的合同往往在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上極不平等,經濟利益不平衡,從而違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則。
3、明顯不正當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首先,這種合同在訂立時對一方當事人顯然是不公平的。 一方必須承擔更多的義務,享有很少的權利或遭受重大的經濟損失,而另一方必須以更少的成本獲得更大的利益,以很少的義務獲得更多的權利。
第二,一方當事人獲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許的限度。
第三,受害方在訂立合同時缺乏經驗或緊迫感。 也可以說,在訂立合同時,受害人由於缺乏經驗,對行為內容缺乏正確的認識。
《民法典》第147條至第151條是可撤銷的合同:
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下列合同:
1)因重大誤會而得出結論;
2.在訂立合同時明顯不公平。 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等手段違背其真實意圖訂立合同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解除的法律後果。
合同無效或者撤銷後,應當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 不能退還或者沒有必要退貨的,按折扣價賠償。 過錯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雙方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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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簽署的和解協議明顯不公平;
2)在簽訂協議時存在重大誤區;
(三)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等手段訂立的協議,使另一方當事人訂立違背其真實意圖的協議。
(四)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達成協議,損害國家利益的;
(五)協議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
(六)達成的協議是以合法形式覆蓋同謀墓的非法目的;
(七)達成的協議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8)協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和對方實施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隱瞞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惡意串通他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部分無效,但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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