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工作問題的諮詢

發布 社會 2024-05-08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勞動合同法》對此作了規定。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根據上述規定,第十四條 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

    公司經營發生客觀變化的,應當服從公司的合理安排。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26條第1款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二)用人單位免除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後仍不能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如果您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是員工需要按照單位規定更換崗位,沒有合理理由,您將無法進行,只要用人單位按時支付加班工資,不違法加班,就需要根據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加班。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糾紛應提交申明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也就是過去的勞動局。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直接關係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勞動關係的建立應當附有書面勞動協議。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1、勞動合同諮詢哪個部門?

    如果因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首先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該委員會通常設在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 勞動爭議仲裁按國家規定免收費用。 如果申請人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提起訴訟。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合同履行義務,用人單位仍不聽取用人單位的意見的,勞動者可以提起仲裁,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單位不得無故調離,可以協商辭職,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辭職。 當工作崗位與簽約崗位不一致時,屬於合同變更,不是上述情況,而是合同變更應由雙方同意。

    如果勞動者不同意這一變更,完全有理由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合同履行,如果用人單位仍然不聽取意見,勞動者可以提起仲裁,要求按照合同履行義務。

    1、公司調動、減薪員工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修改後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持有。

    這也意味著,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崗位調整作為合同變更的重要環節,必須滿足兩個基本前提:

    1、雙方協商達成協議;

    2.採取書面形式。 兩者都是必不可少的,如果用人單位未經協商一致單方面調動員工,員工有權拒絕。 勞動合同繼續按照原約定履行。

    第二,如何補償老闆讓他離開。

    如果老闆離職,可以直接提起勞動仲裁賠償。 公司無權擅自改變員工的職位和待遇,員工可以不同意,如果公司繼續做出改變,員工可以提起仲裁,要求履行原勞動合同。 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以支付賠償金。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健全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時、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勞動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與職工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協商; 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在重大事項的規章制度和決定的執行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宜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影響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的規章制度和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正如下乙個人所說,你有什麼好的證據嗎? 如果有,可以要求按照合同中履行的崗位去,補償不能補兩個崗位的工資差額,其餘沒有補償。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1、當你的工作內容與簽約的崗位不一致時,是合同變更,不是上述情況,而是合同的變更應由雙方同意。 如果您不同意此更改,則完全有理由要求雇主按照合同履行。 如果用人單位仍然不聽你的,你可以申請仲裁,要求按照合同履行。

    2、具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問:我的合同簽訂是行政性的。

    這實際上是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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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個回答2024-05-08

如果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崗位,用人單位需要與勞動者達成協議才能改變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否則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More

7個回答2024-05-08

多做事,少說話。 微笑並誠實。

15個回答2024-05-08

當你加入公司時,你會簽訂乙份勞動合同,目的是防止你與公司終止合同或將來被終止合同,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合同就不能受到法律保護。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應當依法對員工進行賠償。 補償費用應根據在公司服務年限計算,工作一年應支付乙個月的工資,6個月以上應支付6個月以上,按一年計算,少於6個月按半年計算,即半個月工資。 >>>More

5個回答2024-05-08

勞動合同上原位址與現住址同等有效,勞動用人單位約定變更勞動合同的重點,變更勞動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 修改後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持有。 >>>More

8個回答2024-05-08

要想開崗,只要沒有解除僱傭關係,就必須交工資,雖然沒有簽訂合同,但有事實上的工作,可以有一定的規章制度,比如禁止遲到早退,乙個月多一次扣除工資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