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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崗位,用人單位需要與勞動者達成協議才能改變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否則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標準和勞動條件不明確,發生糾紛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 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工作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請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應當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改正; 職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提供支援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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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員工崗位是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員工崗位是員工工作內容的重要體現形式。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您的雇主與您處於平等狀態,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員工的工作崗位。 勞動合同生效後,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具有約束力,雙方對勞動者崗位的調整和勞動合同的解除不能任意。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有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等必要條款,用人單位與您之間的勞動合同未約定崗位或約定不明確,除非用人單位充分合理, 調整後的工作崗位可以滿足並能勝任您,且工資福利等勞動條件對您沒有不利條件,用人單位不得改變您的工作崗位。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規定如何調崗,用人單位在未徵求你意見的情況下調整你的崗位,則屬於違約。 給您造成損失的,單位參照原崗位工資標準進行補償補足。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達成協議,他們可以改變勞動合同的內容,例如工作職位。 經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經雙方書面同意後方可變更,修改後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您分別持有。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修改後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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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勞動者崗位的,用人單位改變勞動者崗位一般應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改變勞動者職務。
但是,勞動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已明確約定具體崗位的,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應當由用人單位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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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般做法,如果沒有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最好是和用人單位協商,用人單位也想把合適的人放在合適的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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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說明崗位,已經告知的,不得隨意改變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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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作內容是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工作內容不明確的,可以要求公司協商補充或重新簽署工作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原有的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規定。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受僱之日起成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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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時未明確勞動者崗位的,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應當包含必要的條款,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工資等是必要的條款,沒有這些條款,勞動合同無效。
1、未指定勞動合同的職位是否有效?
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崗位職能的工資,則違法,合同無效,員工已向當地仲裁委員會或法院申請認定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必須明確說明。
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2、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注意什麼?
1、勞動合同內容應完整。 勞動合同不僅要列明崗位、期限、待遇等,還要詳細列明雙方可以解除合同的具體情形。 此外,企業的勞動紀律也應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或者以附件的形式附上企業的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2、應向員工充分說明勞動合同內容,特別是與員工重大利益相關但容易被忽視的條款,如合同解除、違約責任、保密條款等,以免日後產生誤解和可能發生的糾紛。
3、錄用人員後的培訓要到位,內容要完整無遺漏,不僅包括崗位技能培訓,還包括企業勞動紀律、規章制度拆除源桶培訓,並留下員工接受培訓的證據,如要求員工在簽到單上簽字,其中應列出培訓內容。 所有這些都有助於企業應對可能的訴訟。
如果在簽訂僱傭合同時未指定僱傭職位,則僱傭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內容應完整,包括必要的條款和約定的條款; 用人單位的基本資訊應清楚; 勞動合同雙方的資質應當適當; 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式和形式必須符合法律要求。 上述這些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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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約定崗位的,履行勞動合同是否相同的約定。 需要變更勞動合同的,只有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情況下才能變更,協商無法達成協議的不能變更。 用人單位不能就單方面變更達成一致意見的,勞動者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充分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修改後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持有。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More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受僱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雇主應建立雇員名冊,以備日後參考。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