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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上原位址與現住址同等有效,勞動用人單位約定變更勞動合同的重點,變更勞動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 修改後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持有。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繼承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修改後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持有。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商定,並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有乙份勞動合同副本。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標準和勞動條件不明確,發生糾紛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 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工作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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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合同履行地與單位登記地不一致,對職工無特殊影響。
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1)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登記地不一致的,按照履行勞動合同所在地的有關規定執行所在地區上一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工作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月平均工資標準。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遵守用人單位註冊地有關規定的,前提是用人單位登記地的相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相關標準。
換言之,即使勞動合同履行地的部分或全部標準低於用人單位註冊地的相關標準,依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標準對勞動者實施相關待遇,也是法定的。 要適用用人單位註冊地的相關規定,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雙方有協議; 二是用人單位登記地的相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相關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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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必須填寫勞動合同的當前位址和身份證位址。 目前,企業的勞動合同一般包括戶籍所在地和員工現住址,兩者都需要填寫。
勞動合同: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履行勞動合同項下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而達成的協議。
根據該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雇主,成為單位成員,從事一定型別的工作、職位或職位,並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受僱勞動者的工作,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按照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規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確保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 社會保險、福利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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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不寫位址也沒關係,但不能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雇主的住所、雇員的位址和工作地點是僱傭合同的必要條款。
勞動合同約定位址不明確,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重新協商; 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規定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用人單位隱瞞實際工作地點,以欺詐手段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確認勞動合同無效。 如果勞動者因此終止與雇主的勞動關係,他或她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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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的期限。
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 沒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的時間約定,只有終止合同的條件,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該期限的合同應持續到員工達到退休年齡為止; 例如,勞務公司派員工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兩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務公司與外籍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因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該合同的期限屬於完成某項工作的期限型別。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達成一致。
2.工作內容。
在這項強制性條款中,雙方可以就工作的數量和質量、工人的職位等達成一致。 在就工作達成一致時,您可以就職位的廣義概念達成一致,也可以簽署短期職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就職位條款可以隨意更改的條件達成一致,等等。 掌握這種簽訂僱傭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因過度僱傭協議和換崗條款談判不一致而引起的糾紛。
3.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在這方面,可以規定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各種職業安全衛生措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和制度,以及雇主為不同崗位的工人提供的勞動和工作的必要條件。
4.勞動報酬。
該強制性條款可以規定員工的標準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補貼金額、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
5.勞動紀律。
該條款應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可以將內部規章制度印成書並附在合同附件中等形式簡要規定。
6、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
這項強制性條款通常在無限期僱傭合同中得到約定,因為此類合同中沒有終止的時間限制。 但是,也可以規定其他型別的有期限的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不得將解除合同的條件作為解除合同的條件,以避免出現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時應支付遣散費而不是在終止合同時支付遣散費的情況。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般而言,違約責任有兩種形式,第一種是一方賠償因違約給另一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即賠償損失的方式; 二是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具體金額應根據員工承擔違約金的能力約定,避免明顯的不公平。 違約不是指一般違約,而是指嚴重違約,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勞動者違約辭職,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
勞動合同和勞動協議基本上是同乙個概念。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並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More
勞動案件可以自己處理,同樣可以勝訴,而且勞動仲裁是完全免費的,希望我的能幫你解決問題,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大家可以嗨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