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如何補償?

發布 社會 2024-03-23
1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當你加入公司時,你會簽訂乙份勞動合同,目的是防止你與公司終止合同或將來被終止合同,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合同就不能受到法律保護。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應當依法對員工進行賠償。 補償費用應根據在公司服務年限計算,工作一年應支付乙個月的工資,6個月以上應支付6個月以上,按一年計算,少於6個月按半年計算,即半個月工資。

    這樣的制度也讓很多員工在被解雇後有了經濟保障,短期內不會身無分文。

    精神補償和支付的工資應高於市或縣雇員工資的三倍,最長年限不應超過12年。 這不僅僅是對公司的法律約束,也是對這些為公司辛勤耕耘多年的員工的道義補償。 很多公司只關心眼前的利益,會直接拋棄對公司無用的員工。

    由於法律的這些規定,叢林社會為其增添了溫暖。

    拒不支付賠償金也是由於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未向員工支付或未支付的費用,導致員工不滿,將立即向法院起訴。 網路上有很多這樣的案例,員工勤勉卻被解雇,拒不支付,最後法院受理並要求公司支付雙倍賠償。 但是,如果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將不予賠償,並按照勞動合同中寫明的內容進行處理。

    人與人之間的友誼,白紙黑字,是解決問題的最簡單方法。 但並不是所有的公司都是以利潤為導向的,有很多優秀的員工和老闆從創業初期就在一起。 工作了幾十年後,員工覺得自己年紀太大了,無法幫助公司進一步發展,選擇自己辭職,老闆想在經濟上補償他,留住他,因為他多年的友情。

    社會不僅關乎金錢,更關乎人與人之間的友誼。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薪酬是根據服務年限而定的,如果員工在公司工作了很長時間,那麼薪酬會支付得更多。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勞動合同終止時,應給予員工兩倍工資的補償,這樣合理,這樣員工才不會傷心。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應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工作態度和工作時間進行補償,並支付相應的補償金。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以解除勞動合同、作出法定賠償的形式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單位每工作滿一年的分期限額支付給勞動者。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按照《勞動者停業法》的規定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根據《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在下列情形中,用人單位派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勞動者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相當於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每滿一年(不足一年的)

    1)用人單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後仍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

    在這兩種情況下,遣散費最多將支付 12 個月。

    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後仍不能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正在接受法定整頓或者生產經營存在嚴重困難,需要裁員的,用人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

    5)因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在這種情況下,應同時支付不少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金。 勞動者患大病或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貼,大病增加不低於醫療補貼費用的50%,絕症增加不低於醫療補貼費用的100%。

    此外,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照上述規定向勞動者提供遣散費的,除支付全部遣散費外,還必須支付遣散費金額的50%。

    遣散費應在員工離職時一次性支付。 工人在單位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粉塵量計算。 計算遣散費的工資標準是企業正常生產條件下,勞動者在合同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月工資; 對於上述第(3)、(4)、(5)類,如果被遣散的工人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的平均月工資,則按照企業的平均月工資支付。

    1.變更勞動合同的條款和條件。

    1)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條款。條款已完全履行,無需更改; 無效條款無需更改;

    2)法律可以更改的條款。法律不允許變更的條款,不得變更;

    3)直接導致合同變更的條款。合同中的某些條款因履行合同的主客觀條件發生變化而變得不必要或無法履行,合同將發生變化; 可以看出,這些條款本身就是合同變更的原因。 企業勞動合同的修改,就是對直接導致合同變更的條款進行修改、增刪。

    與合同變更原因無關的條款無需變更。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如公司無法律理由解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屬違法行為,公司應按每服務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工資標準是根據雇員在終止僱傭關係前 12 個月內的平均工資計算的,這是所有工資的平均值。

    如果公司有拖欠工資或扣減工資等違法理由,或單方面調崗或減薪,可以迫使您辭職或確實在生產經營上有困難終止公司,並有賠償,每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的工資。

    如果公司加班工資少或沒有加班工資,可以被迫辭職或確實在生產經營上有困難等,你會得到補償,每工作一年,你會得到乙個月工資的補償。

    如果公司不提供工作條件,變相調動,你也可能被迫辭職,並要求公司為你工作的每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同時,您可以要求公司結清全額工資。

    如公司與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您應按每服務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如果員工自願辭職,則無論他們簽訂了多少年服務或僱傭合同,都沒有遣散費。 《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遣散費,每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的工資。

    是過去 12 個月所有工資的平均值。 非法解雇的賠償標準是經濟賠償標準的兩倍。

    在以下情況下,公司終止合同是合法的,不需要賠償。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經用人單位提出後拒不改正的;

    5、勞動合同無效;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如果公司解雇,一般會有補償,如果員工自己提出辭職,那就沒有了。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幾種可能性:

    企業無故解雇的,按服務年限*上一年度平均工資*2個月+1個月的通知金,不存在違反勞動紀律的,有正當理由的解雇或不稱職證明:按服務年限*上一年度平均工資+1個月的通知金。

    違反勞動紀律:不予賠償。

    待處理通知定義為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工作乙個月一年,即4個月工資和非法解決勞動關係的雙倍補償,共計六個月工資,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障。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的情形有三種。

    一是按照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經用人單位同意,應當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 但是,雇主不承擔經濟補償責任;

    二是依照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30日,也不需要經批准,用人單位還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第三,勞動者無依無根據地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僅不支付遣散費,而且按照第九十條的規定承擔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如果單位終止您,將給予賠償。 如果你自願離職,一般是沒有賠償的,除非用人單位非法不給你繳納社保,扣減你的工資等,你就可以得到賠償。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這取決於您簽署的合同。 如果其中一方有權終止合同,則有可能。 補償還取決於合同的內容。 我們根據內容來說明一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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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個回答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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