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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停工期的工資福利待遇保持不變。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停工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支付。 所謂工資福利不變,即按正常工作計算和支付。
工傷職工的停工期和工資,按照受理工傷的醫療機構的證明**確認,但超過一年的,由設區的市級地方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停薪期間發生糾紛的,由設區的市級地方勞動能力考核委員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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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標準:原工資福利不變,按單位按月發放。
2、要求:暫停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害嚴重或者情節特殊的,經設區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停薪停工期滿仍需**的,應當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錯誤地規定,職工因工傷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工就醫的,停工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 並由雇主按月支付。停薪假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害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殊的,經設區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的偏差。 工傷職工經鑑定殘疾等級後,應當中止原有的撫卹金,並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停薪停工期滿仍需**的,應當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傷工在停工期間需要照顧的,有償的,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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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停薪停工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害嚴重或者情節特殊的,經設區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評估後,應當中止原有的福利金,並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福利金。 工傷員工在停工期滿後仍需**的,將繼續享受後悔工傷的醫療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工傷期間是指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養期,稱為停工帶薪期間,工資待遇在事故傷害發生前正常工作期間保持不變, 並應按月由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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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定會給自己發最低工資,因為畢竟是傷疼的上班伴。 另一方必須支付他所有的工資。 這樣做特別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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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騷亂前受傷凳子的正常工資,待遇不變,原粗帶單位繼續按原工資標準支付,超過12個月需經當地勞動能力協會鑑定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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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在受傷期間,工資是根據受傷前的正常福利計算的,不會發生變化。
未經與勞動者協商而降低工資的,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賠償。 >>>More
首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第十三條 因工傷原因部分喪失勞動力仍能工作的職工和職工,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二條(二)項第三款的規定,按照殘疾後工資減免的數額領取:工資減少11 20的, 工傷補助金為傷殘前工資的10倍;如果工資減少21 30,則為殘疾前人的工資20; 如果工資減少30以上,則殘疾前的工資將補貼30%。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