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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微信朋友圈是乙個相對封閉、以熟人為主的小圈子,所以對於朋友圈是屬於私權還是公權範圍、能否被監管,還是存在分歧,目前也沒有相關規定來限制朋友圈自製的食品安全狀態。
很多普通人認為微信朋友圈是乙個私人空間,在朋友圈銷售自製食品時,監管部門不應該干預私權領域。 事實上,參照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只要有不特定數量的家庭成員和普通朋友以外的人能夠閱讀或以其他方式了解,就超出了私人權利的範疇。
2015年10月1日,新修訂的《國家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網路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持證經營,經實名登記、明確責任、許可審查後方可銷售。 但僅提及第三方食品交易平台或自建食品生產經營者,因此微信朋友圈銷售自製食品的違法行為未納入監管範圍,在法律層面留下了空白。
因此,有業內人士建議,相關部門在制定網路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時,應逐步將朋友圈發布的自製食品廣告納入監管範圍,如:實行實名制備案,公開主體資訊; 履行誠信承諾,公開食品安全資訊; 鼓勵舉報投訴,加強事後監督、隨機抽查,並承諾納入信用資訊系統。 在《地方食品作坊、小餐館、小雜貨店和小販管理規定》中,微信朋友圈對自製食品的監管是指對小食品作坊或小餐館的要求,並適當降低標準並加以規範。
法律界資深人士陳先生提醒市民,朋友圈對自製食品銷售的監管仍存在差距,市民在購買時應謹慎。 如果您通過微信等網路渠道購買食品,必須留下購買、付款截圖等相關消費券,如果條件允許,應盡量了解賣家所在地等相關資訊,以便在發生消費糾紛時更有效地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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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給予信任的基礎上,選擇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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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來了。
監管是讓位於政府。
自治、市場、第三百門和社會。 這四個部門。
充分發揮各自優勢。
智,取長補短,以最大的協同力為食品安全監管提供服務。 具體措施如下:
1.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2.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檢。
3.查閱和複製相關合同、票據、賬簿等相關資料。
4.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用於非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5.查封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1.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解釋"食品安全"也就是說:食品中不應含有有毒或有害物質或可能損害或威脅人體健康的因素,導致消費者急性或慢性中毒和感染,或危害消費者及其後代健康的潛在危險。 "食品法典委員會食品衛生委員會將食品安全定義為不含有害物質且沒有引起急性中毒、不良反應或潛在疾病風險的食品。
1、食品安全監管的理念是:國家職能部門對食品生產流通企業行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能。 具體而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流通中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管; 實行生產許可證、強制檢驗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
查處生產製造不合格食品等質量違法行為。
大學食堂的食品安全問題屢見不鮮,主要問題都在廚師身上,他們在做飯的時候不注意衛生,大學食堂的食品安全應該完全嚴格,不應該總是有問題,畢竟學校裡有很多學生要吃飯。
法理分析: 1、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特別是細菌和病毒引起的食物中毒,已成為危害人們特別是學生的重要問題。 2、農業種植養殖業的源汙染日益嚴重,對食品安全的威脅日益嚴重。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