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委員會規定,在夫妻存續期間,一方不向另一方全額償還債務

發布 社會 2024-05-13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在實踐中,如果確定判決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可以執行配偶的財產或收入。

    如果不被確定為連帶債務,主要有三種方法:

    一是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財產不予執行,或者終止或者中止執行程式,債權人應當重新提起訴訟,取得執行前對債務人配偶的強制執行依據。

    二、在執行程式中,申請執行人應當向法院執行部門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並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為連帶債務,法院應當經審理程式後確認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

    第三,法院推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直接確認被執行人的配偶是責任和義務的主體,同時直接查封、凍結、扣押有關財產,被執行人的配偶提出異議時, 它將進行聽證和審查,被執行人的配偶應當提供證明該債務不是共同債務的證據。

    第三種方法是一般方法。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及性質不明的處理:

    但是,當現行法律文書中確定的事實不足以界定債務的性質時,是否可以推定為一方當事人的個人債務或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對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債務主張權利的, 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但是,夫妻一方可以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已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可以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

    該條款明確規定,如果債權人對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義承擔的債務主張權利,則“應”將其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然後作為“但書”處理。 可以看出,在婚姻債務性質的推定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明確推定為連帶債務。 推定連帶債務的處理符合我國國情。

    目前我國法律確定的是法定的共同財產制度,絕大多數債務都是夫妻家庭生活產生的,屬於共同債務。 連帶債務推定的做法有幾個優點:一是可以避免在司法實踐中對債務性質作出過多的判斷,從而影響執行效率; 二是能維護交易安全,堅持夫妻內部關係不得與外部關係對立,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降低整體社會交易成本; 第三,它能對作為社會基本單位的家庭財產關係的穩定作出反應,有利於維持家庭成員和臣民之間的密切聯絡。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有必要證明雙方是夫妻。 這樣就可以強制執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是的。 根據《婚姻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向申請人說明,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應增加債務人的配偶(或者前妻)作為被執行人,承擔金錢支付義務。

    理由是,因需要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無論執行時夫妻之間是否存在關係,都應以夫妻共同生活的財產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法院有權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 如存款、債券、**-**股票等。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扣押、凍結、轉讓、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對財產的調查、扣押、凍結、分配、變賣,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轉移、轉置財產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處理。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否。 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不能對配偶一方的債務強制執行,但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債務人的財產可以強制執行。

    因為只有夫妻共同財產需要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夫妻雙方有共同義務,而對於一方的個人債務,則由自己用自己的個人財產承擔,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但只有債務人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配偶一方的債務可以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為抵押強制執行。 此外,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在共同財產的範圍內予以凍結,屬於個人債務的,應當在債務人的份額範圍內予以凍結。 如果不能分割,可以先冷凍。

    夫妻雙方同意分割共同財產,並經債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42條.

    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檔案約定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份等財產。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扣押、凍結、轉讓、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對財產的調查、扣押、凍結、分配、變賣,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轉讓、變賣財產時,應當根據中斷情況作出決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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