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孕婦休長假,只發保險不發工資,合法嗎?

發布 社會 2024-05-23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如果公司行為違法,談判失敗,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不合法,但前提是你要堅持上班,如果公司說你不想去,你真的不會去上班,如果你不去上班,法院會認為你同意公司對勞動合同內容的修改, 這將對你不利。

    當然,既然你懷孕了,你堅持要去上班,公司也會給你小鞋,這對你的健康不利,所以建議你和公司領導協商,找到乙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法律分析:職工懷孕,在長假期間要求繳納社保的,也是按照原繳費規定,由職工和單位共同承擔。 在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經用人單位同意請假,勞動者只需繳納保險的個人部分,不需要承擔單位應承擔的部分。

    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承擔和支付。 應由個人支付的部分應由雇主從雇員的工資中扣留並支付。 用人單位支付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職工個體工企業、未參加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兼職員工等靈活就業人員均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個人繳納。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公務員和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由***規定。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總結。 親愛的,公司不需要為懷孕期間的事假支付保險,國家法律規定員工在懷孕和產假期間享受所有工資和福利。

    親愛的,您好,懷孕期間,事假不需要繳納保險費,國家法律規定員工在懷孕期間享受一切工資福利和盲假。

    內容擴充套件:員工在懷孕期間享有的權利:1

    懷孕女職工在懷孕、生育、結婚、懷孕、產假、從職人員或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期間,依照《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享有不予開除的合法權利。 在懷孕、分娩和保障的規定中,即在“懷孕、分娩、女職工”中,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勞動合同期滿,合同應延長至哺乳期結束。 2.

    懷孕女工有權要求調到適合孕婦的工作懷孕期間,其所屬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對勞動者生理機能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超過健康防護要求的放射性工作、經常攀爬的工作; 腰部、舉重和分娩。對不能適應原有勞動的,按縣(市)證明減少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合適的勞動; 實行定額考核的工作型別,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3.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享有保健和產檢權,在懷孕女職工產前檢查(含懷孕12週內初檢)期間進行產檢的,按出勤,不按病假、事假、礦工待遇; 實行定額考核的工作型別,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4.

    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工,不得上夜班或加班,給予孕婦休息一小時,算作工作時間。 因各種原因終止妊娠的孕婦有權在終止妊娠後休息。 女職工懷孕期間流產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期限的產假。

    女職工流產不滿4個月的,給予產假15-30天; 如果懷孕超過4個月,則流產應准予42天。 5.由有權支付分娩費用的醫療機構或者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檢查分娩的,檢查費、助產費、手術費、住房費或住院費、藥品費由兒童所屬單位承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支付。

    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生育保險的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醫療補貼,用人單位不再支付產假工資。 勞動者所在單位不參加生育保險的,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在產假期間按照規定發放。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綜上所述,公司在懷孕期間仍需為您繳納社保,您享有與其他員工相同的權益待遇!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如果公司不繳納保險,員工可以持工資單、工作許可證、考勤記錄等到勞動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並要求賠償。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繳。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也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作出社會保險費分配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也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費分配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社會保險費分配情況。

    用人單位賬戶餘額低於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代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延期繳納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價值相當於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並用拍賣所得抵扣社會保險費。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產後享受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休產假15天; 難產時,產假增加15天; 在多胞胎的情況下,每增加乙個孩子,產假可以增加 15 天。 女職工懷孕4個月前流產的,可享受15天產假; 如果懷孕 4 個月並且發生流產,員工有權享受 42 產假天數。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不能因為有權享受產假而免除。 對於標題中描述的情況,有以下解決方案:

    首先,根據《勞動法》第100條、《社會保險法》第63條、第84條、第86條、《社會保險費徵收繳納暫行條例》第25條、第26條的規定,您可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報備,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將責令您限期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補足。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繳納或者補足,自未繳納之日起,按日5/10000滯納金; 逾期仍未繳費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所欠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滯納金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徵收。 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個人對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 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您可以請求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遣散費,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足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三,如果您需要投保,但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而無法享受相關保險待遇,您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相關保險待遇的標準繳納費用。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如果孕婦請長假,雇主是否繳納社保?

    你好,親愛的<>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可以享受產假,用人單位應當在產假期間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但是,如果孕婦休長假,不是產假,那麼用人單位是否需要為她繳納社會保險費,就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 孕婦休帶薪病假、年假的,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孕婦仍是正常的勞動關係,單位梁恆需要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為她繳納社會保險費。 如果孕婦休無薪假,那麼雇主就不需要為她支付社會保險費。 在這種情況下,孕婦與雇主之間的勞動關係已經中止,她不再有權享受社會保險福利。

    因此,如果孕婦長期休無薪假,用人單位無需為她繳納社會保險費。 但是,如果孕婦休帶薪病假或年假,或者正常休產假,雇主需要為她繳納社會保險費。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總結。 親愛的你好<>

    在中國,孕婦是享有特殊保護的群體之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懷孕女職工有權申請產假、產假、哺乳假等假期,用人單位在休假期間應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具體而言,懷孕女職工在懷孕四個月時可以申請產假,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並在產假期滿後為其安排合適的工作。

    產假和哺乳假的情況與此類似。 需要注意的是,懷孕女職工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請假,但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並提供相關醫療證明。 此外,用人單位應尊重女職工的休假權利,不得因此而減少女職工的福利或晉公升機會。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應繼續為懷孕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確保她們的權益得到保障。

    如果孕婦請長假,雇主是否繳納社保?

    你好,親愛的[開放心態年]。 在中國,孕婦是享有特殊保護的群體之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懷孕女職工有權申請產假、產假、哺乳假等假期,用人單位在休假期間應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具體而言,懷孕女職工在懷孕4個月時可以申請產假,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早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並在產假期滿後為其安排合適的工作。 產假和哺乳假的情況與此類似。 需要注意的是,懷孕女職工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請假,但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並提供相關醫療證明。

    此外,用人單位應尊重女職工的休假權利,不得因此而減少女職工的福利或晉公升機會。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應繼續為懷孕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確保她們的權益得到保障。

    親愛的你好<>

    如果用人單位不為孕婦繳納社會保險,孕婦可以通過以下渠道維權: 與用人單位溝通:孕婦可以先與人力資源部門或單位領導溝通,要求用人單位及時為她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保留書面證據。

    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為孕婦繳納社會保險費,孕婦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並要求其調查處理。 尋求法律援助:

    孕婦在維權過程中遇到法律問題,可向法律援助機構求助,尋求法律諮詢和指導。 需要注意的是,孕婦的休假權和社會保險權是法律保障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履行相關義務。 用人單位不履行相關義務的,孕婦有權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包括要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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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不可以。

5個回答2024-05-23

這取決於你為什麼被公司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