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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後,您與當前雇主之間沒有合法的僱傭關係。 用人單位不再需要承擔用人單位的義務。
勞動合同未滿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費。 你可以拒絕簽證,但到期單位不會和你續簽合同,你的工作就會消失,但你仍然可以獲得終止合同的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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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你目前的情況,你和你所工作的公司之間的關係是勞務派遣關係,你和派遣公司的關係是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要求你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我不知道哪家公司支付和支付你現在的工資和保險。
如果是派遣公司,那就沒有劣勢了。 簽訂書面僱傭合同有利於您工作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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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利! 這意味著你和公司的資歷被清除了! 而且以後做同樣的事情,跟現在的公司沒有關係!
一定要拒絕簽證! 這樣一家煞費苦心計算員工的公司是不會這樣做的! 如果您向公司提出續簽勞動合同,前提是要與公司簽訂,而不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貴公司一定不同意,您可以提出支付經濟補償金!
服務一年,乙個月的工資,不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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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因為這樣會侵犯員工的利益,如果以後出現工資問題,員工就找不到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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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一來,員工的工資也是由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的,其實這樣簽訂合同也更能保證員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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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您可以直接起訴公司。 因為這是違法的。 員工必須與公司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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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大多數公司都是這樣的,應該是合法的,但派遣一般不能超過一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除有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工人的用人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務派遣受僱單位(以下簡稱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務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劃分為若干份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勞務派遣人員。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扣除用人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務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務派遣人員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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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你好<>
用人單位可以與被派遣的勞動者簽訂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被派遣的勞動者簽訂合同。 詳情請參閱該法第9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遵循自願、平等、協商一致、公平、合法的原則。 雙方約定的事項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
用人單位可以與被派遣員工簽訂合同嗎?
你好<>
用人單位可以與被派遣的勞動者簽訂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被派遣的勞動者簽訂合同。 詳情請參閱該法第9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遵循自願、平等、協商一致、公平、合法的原則。 雙方同意,宇森的事項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
此外,派遣員工是指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用人單位招聘、管理,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然後派往用人單位服務的員工。 用人單位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是被派遣員工合法受僱於用人單位的前提條件。 此外,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保護排程員的合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
親愛的,你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嗎? 您也可以告訴我們更多有關您的情況,我會為您解答。 <>
作為勞務派遣員,我是否可以直接與用人單位簽字,有什麼法律規定和依據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可以與派遣單位簽訂派遣協議,雇用勞務派遣人員,但法律沒有規定勞務派遣人員可以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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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公司和派遣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條的規定,企業(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在勞務派遣單位從事勞務派遣業務時,適用本規定。 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以及宗族皇室、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應當按照本規定使用派遣的職工。
第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為期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 第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勞務派遣人員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延伸資料: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勞務派遣協議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擬派出崗位的名稱和性質;
2)工作基地的位置;
(三)派遣人員人數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金額和支付方式;
(五)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繳納方式;
6)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事宜;
(七)被派遣職工在工傷、分娩、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
8)勞動安全衛生及培訓;
9)經濟補償及其他費用;
10)勞務派遣協議的期限;
(十一)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12)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
1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列入勞務派遣協議。第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的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告知被派遣工人《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應當遵守的規章制度和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
(二)建立培訓體系,對派遣工人進行崗位知識和安全教育培訓;
(三)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依法支付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及相關福利;
4)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依法繳納派遣職工社會保險費,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五)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為派遣職工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6)依法出具解除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7)協助處理派遣工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約定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合同是勞務派遣主體與實際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勞務派遣主體向用人單位派遣特定勞動者。 >>>Mor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續簽勞動合同:1、雙方協商同意續簽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後,有用人單位不解除合同情形之一的,應當續簽勞動合同,直至相應情形消失:(一)從事職業病危害性工作的員工未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患者處於診斷期或醫學觀察期; (二)單位內患有職業病或者工傷,經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者非工傷; (四)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More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時、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員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勞動者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勞動者協商; 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在重大事項的規章制度和決定的執行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宜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影響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的規章制度和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