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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您應該根據您在公司工作的年限獲得遣散費。
依據新《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即告終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也就是說:1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維持或改進原有待遇,想與您續簽,而您不同意,則不予賠償; 如果治療減少或根本沒有與您續簽,則有補償;
2.在薪酬的計算中,需要注意的是,第乙個是根據你在公司工作的年限來計算的,第二個是月工資標準是指你最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 這不光是工資,還有各種補貼、津貼、獎金、加班費等,所以所有的收入加起來除以12得到你的平均月薪,理論上應該比你實際的月薪要高(除非你沒有獎金、補貼、假期開支等額外的收入)。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受理具有時效性,您必須在爭議發生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仲裁,否則將不予受理(您的爭議日期為合同期滿後的第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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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解雇了你,那麼你可以非法終止合同並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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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或者續簽勞動合同的意向,並協商辦理解除或者續簽勞動合同的手續。
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按員工上月日平均工資計算,按員工每延誤一天的工資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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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續簽勞動合同:1、雙方協商同意續簽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後,有用人單位不解除合同情形之一的,應當續簽勞動合同,直至相應情形消失:(一)從事職業病危害性工作的員工未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患者處於診斷期或醫學觀察期; (二)單位內患有職業病或者工傷,經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者非工傷; (四)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不續簽合同,只有一種情況不需要遣散費:如果公司維持或完善勞動合同條款並續簽勞動合同,而員工不同意續約並終止勞動合同,則不支付遣散費。 在其他情況下,如果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支付遣散費,遣散費的支付方式:
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率;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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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能續簽,這是國家法律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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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位不續簽簽證的,需要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約,根據具體情況細分為兩種情況: 1
用人單位維持或改善原有工作條件,但勞動者仍未續約的,不予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原有的工作條件,勞動者不續約,用人單位也會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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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後,續簽勞動合同是雙方的自主權,但勞動者依法提出無限期勞動合同的除外,用人單位應當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續簽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約解除合同的, 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被告知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兩倍於遣散費金額的補償金。 在其他情況下,續約與否是雙方的自主權。
但是,用人單位不續簽並解除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解除。
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老彥發1995年第309號)第47條、第97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自1月1日起的工作年限,每年向勞動者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和經濟補償。 2008年,勞動者滿半年但不滿一年的,不滿半年的,應當支付半年。計算遣散費的勞動者工資,按照合同解除前12個月內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平均工資計算,包括小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
(三)連續兩期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法律僅規定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和財產損失分類,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是重大事故。 這些是在國家層面解釋的,如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重傷事故,或5000萬元以上1億元人民幣的直接經濟損失。 >>>More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決定不續簽的,解除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雇主必須支付遣散費。 此外,雇主不會允許雇員繼續工作,否則雇主將承擔不簽署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