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對一些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是否存在疏忽?

發布 社會 2024-05-14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大多數法院都是根據該批復作出判決的,該批復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並由全國法院統一適用。

    我猜你當地的條例也是基於這個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庭《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批復》。

    2005) 《民話》第25期。

    2006年4月3日。

    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

    貴院已收到《關於羅金輝等五人與雲南兆通交通集團公司客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理解及適用問題的指示》。 經研究,答覆如下:在人身傷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受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結合被害人住所、慣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月均)的適用標準。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本案中,被害人唐順良雖有農村戶籍,但在城市經商、居住,慣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均在城市,相關損害賠償應按照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如能提供證據證明死者生前已長期在該市經商和居住,且其慣常居所和主要收入**均在該市,則可按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相關損害賠償。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法律分析:大陸法系理論中的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的過失或過度自信,不僅沒有遵守法律對其更高層次的注意的要求,甚至沒有達到人們普遍應該注意和能夠注意的要求,導致一定的有害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查詢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保險人。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自保險人知悉有終止理由之日起30日內未行使超賣貨物的,前款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權利消滅。 自合同訂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承擔賠償或支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合同終止前發生的被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

    被保險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被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合同終止前發生的被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知悉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保險人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承擔賠償或支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粉塵運輸法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最高法院於2012年9月通過的規範性檔案。 該解釋於2020年12月23日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民事審判工作若干問題的27條民事司法解釋的決定》於2020年12月23日通過, 2020年,特此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在判斷駕駛員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重大過失時,應當從損害結果的可預測性、損害結果是否可避免等方面作出綜合判斷,即勞動者是否具備從事所屬職業的專業技能,是否具備該年齡組應有的認知能力, 是否存在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的情況,是否存在不聽勸阻的情況。

    《民法典》第1191條。

    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勞動者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職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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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回答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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