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民事證據的種類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 2.書面證據;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資料;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宣告;
2)書面證據;3)物證;
4)視聽資料;
5)質量渣資料;
6)證人證言;
7)對弟兄意圖的評估;
8) 驗屍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
民事訴訟中證據的概念和分類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是指民事訴訟中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真實性的所有事實。 法定證據型別可分為行政訴訟證據、刑事訴訟證據和民事訴訟證據。 一般有:
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等。 書證是民事訴訟中常用的一種證據,在民事訴訟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證據。
物證是指通過案件的形狀、質量、規格、特徵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也就是說,只有這七類證據,其他材料不包括在證據中。 因此,2012年《民事訴訟法》將原有的“證據具有以下型別”修改為“證據包括”,以消除誤解,增加電子資料作為證據的一種,並將“鑑定結論”修改為“鑑定意見”。
(一)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一)證據經查證屬實;
2、證據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消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3、整個案件的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4、案件事實足以根據證據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唯一;
5.使用證據進行推理是合乎邏輯的和經驗的。
2、輕傷證據不足如何判斷。
(一)公安機關可以調解結案。 公安機關對原認定為“證據不足”的輕傷案件立案偵查完畢後,應當出具偵查結論報告並送交雙方當事人,並可以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勸說和教育,並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 當事人應當向公安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公安機關可以在此基礎上組織調解結案。這樣,便於穩定雙方情緒,及時解決矛盾;
2.被害人提起自訴。 普通輕傷案件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可信、充分,公安機關不能說服雙方當事人自願調解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 對輕傷案件,公安機關認為傷害證據尚不充分或者難以確定或者公安機關不認為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
3.對特殊案件實行“有限公訴”。 即對符合上述一般公訴條件的輕傷案件,案件情節複雜,社會影響或者危害較大,公安機關已經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可以判處刑事處罰的,公安機關應當盡快將案件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依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 2)書面證據;3)物證;4)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 6)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
-
法律分析:1、滲透大廳當事人的陳述; 2.書面證據;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資料;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 2)書面證據;捂手(巨集觀喊疑三)物證; 4)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 6)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
民事案件的證據型別主要有:(1)書面證據。 答:觸控任何使用文字、符號和圖片來表達人們對某個物體的想法的人。
2)物證。用物品、襪子等證明乙個或全部要證明的事實。 (三)視聽資料。
所有材料都以視訊和音訊記錄的形式儲存。 (四)證人證言。 訴訟參與人以外的人了解案件相關情況的陳述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當事人在青潭訴訟中對案件事實的描述 (六)鑑定結論。 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評估的意見。 (7) 驗屍記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63條。
-
法律分析]民事證據的種類包括:一是當事人與案件有關的陳述。二是書證,三是物證。
四是視聽資料。 第五,電子資料。 第六,證人證言。
七、專業人士的鑑定意見。 第八,審裁員的驗屍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和真實,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法律依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書面申請。 書面申請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單位名稱和居住地、擬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名稱或者內容、人民法院需要調查取證的理由、需要證明的事實等基本資訊; 和明確的線索。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通過調查收集的書面證據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核證無誤的複製件、複製件。 影印件或者複製件的,應當在偵查筆錄和取證情況中說明。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早庭收集的物證應當為原件。 被調查人提供原件有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品或者錄影材料。 提供複製品或者錄影資料的,應當在偵查筆錄中說明取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音像資料和電子資料,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原文。 如果確實難以提供原始載體,焚燒大廳可以提供副本。 提供副本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和製作過程。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電子資料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適用前款規定。
-
1)物證;2)書面證據;
(三)證人證言;
4)受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調查、調查、實驗等記錄;
8)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一般情況下,法律賦予特別行政機關調查取證的權利,當然,作為行政機關,在執法時也要嚴格遵守法律程式和規定。 哇,李。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宣告;
2)書面證據;3)物證;
4)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6)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
民事證據的種類:當事人的陳述; 書面證據; 證據。 視聽材料; 電子資料; 證人證詞; 鑑定意見; 調查和排除記錄; 其他。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是指根據民事訴訟規則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時,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件。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1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被告提出反訴的,應當附上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材料。
第10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或者物品。 需要自行儲存證據原件或者原件,或者確實難以提供原件、原件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實的副本或者複製件。
-
民事證據的分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民事證據有七種型別: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草稿、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檢查筆錄。
-
民事證據的種類:當事人的陳述; 陵墓的書面證據; 證據。 視覺減慢掩蓋了聽資訊; 電子腳注; 證人證詞; 鑑定意見; 驗屍記錄; 其他。 民事訴訟證據是指依照民事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原件或者原件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
在民事訴訟案件的監督中,檢察機關具有相應的取證司法權。 原審人民法院本應進行調查,沒有進行調查、取證的; 生效判決採納虛假證據,以之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進行調查、收集證據。 >>>More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要求和法律後果,督促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工作。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證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第三條 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陳述了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或者明確承認對自己不利的事實的,對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More
民事訴訟中舉證客體的定義:舉證客體又稱舉證客體,是指舉證主體使用一定的舉證方法,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實體法規範所確定的本質事實進行舉證。民事訴訟舉證物件是指人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