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制度、民事再審的法律規定

發布 社會 2024-05-12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不理解你的意思,《民事訴訟法》第六章第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二百一十三條明確規定了再審的條件和程式。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主要問題是什麼? 究竟是哪些?

    否則,就不可能準確判斷和!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王凡健發現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文書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各級地方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文書確有錯誤,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有權提請審判或者責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方當事人人數較大或者雙方當事人均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判決、裁定的執行不停止。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悉或者應當知悉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民事訴訟法》對再審規定如下: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文書存在確有錯誤的,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權提請或者責令下級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地方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文書進行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文書進行再審。

    第二百零四條 申請複審和再審法院: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 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 有特殊情形需要延期的,經本院院長批准。

    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該法院再審或者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移送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8條的規定,法院決定再審此案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文書確有錯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權提請或者責令下級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地方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文書進行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文書進行再審。

    第二百零四條 申請複審和再審法院: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 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 有特殊情形需要延期的,經本院院長批准。

    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該法院再審或者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移送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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