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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貼以孩子出生的月份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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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前的每月實際工資標準,下同)高於產假津貼,則按產假工資支付員工工資,並將產假津貼返還給企業。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產假津貼,可以先按照產假工資給員工發工資,然後向員工支付產假津貼,與產假工資的差額由員工補足,其餘歸企業所有。
產假津貼不等同於產假工資。 生育津貼支付的主體是生育保險制度,工資支付主體是企業,兩者不能互換。 根據有關規定,社會保障機構按照規定標準分配給用人單位的產假津貼,必須由用人單位用於勞動者在產假期間應享受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因此,產假津貼是分配給雇主而不是雇員的,產假津貼和產假工資不能合併。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享受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休15天; 難產時,產假增加15天; 多胞胎時,每增加乙個孩子,產假應增加15天。 女職工懷孕4個月前流產的,可享受15天產假; 如果懷孕 4 個月並且發生流產,員工有權享受 42 產假天數。
第八條 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按照用人單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繳納生育津貼; 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產假前支付女職工工資。 女職工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支付,已參加生育保險的**; 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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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婦津貼主要有三種形式:
1.用人單位已為其雇員參加生育保險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支付;
2.用人單位未為其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的,由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生育津貼;
3.非本地戶籍員工未參加當地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當地工資支付辦法、女職工勞動保障規定等)繳納生育津貼; 因此,產假津貼實際上是產假的工資,而不是可以反覆領取的待遇。
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員工,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可在住院、分娩期間享受醫保待遇,醫保協調員按比例承擔因生育產生的相關費用。
生育津貼可以報多久:生育津貼由單位自出生之日起90天內提交,經社保局審核備案,然後支付給公司,大約需要2個月。
生完孩子後,單位辦事員應向申東羨慕保險局申請生育津貼。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第5條. 女職工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享有產假。 產假期間的產假津貼,按企業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發放,由生育保險**支付。
因此,生育津貼的支付主體是社會保障機構。 支付過程是將生育津貼轉入雇主的社會保障賬戶和女雇員本人。 之後,公司將向員工支付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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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生育津貼主要有三種形式:1
用人單位已為其雇員參加生育保險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支付; 2.單位未參加本單位職工生育保險的,生育津貼由單位按照本單位的有關規定支付; 3.非本地戶籍的職工未參加當地生育保險的,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相關規定(當地工資支付辦法、女職工勞動保障規定等)發放,因此生育津貼實際上是產假工資,而不是可以重複領取的待遇。
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員工,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可在住院、分娩期間享受醫保待遇,醫保協調將按比例承擔因生育產生的相關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有權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雇員的失業配偶有權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 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中支付。
生育保險福利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參加生育保險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發放**; 女職工不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產假前支付女職工的工資。 產假前生育生活津貼低於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予補足。 參照《社會保險法》中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產假津貼第八條,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生育保險由產假按照前期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繳納雇主的年份;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產假前支付女職工工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