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結婚乙個多月了,因為感情不和,能不能離婚,我們沒有什麼財產可以分割

發布 社會 2024-05-26
11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1.關於離婚的條件。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係確實破裂的,可以准予離婚。

    2. 關於子女撫養費和子女撫養費。

    對於子女撫養費的問題,要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但母乳餵養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出那一方更適合孩子的成長,徵求孩子自己的意見。 不贍養子女的父母應按月支付贍養費,直到子女年滿18歲,贍養費標準一般在年收入的20%至30%之間。 如果一方在以後的贍養期內不適合撫養孩子,另一方可以到法院提起新的訴訟,以改變孩子的撫養權。

    3.關於共同財產的分割。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擁有和承擔,一般為同一人的一半。 如果一方有過錯,財產分割可以少分或不分,具體分擔由法院決定。 一般來說,婚後婚前彩禮被視為共同財產,不能退還,如果沒有結婚,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

    4. 關於離婚手續、所需檔案和費用。

    協議離婚的,經雙方協商後,應持雙方離婚協議、結婚證、身份證到原結婚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 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後不履行合同的,對不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約定或者悔改,則離婚應當向被告人住所地的法院提出,或者被告人居住一年以上的法院提出離婚,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有期徒刑一年以上的, 離婚可以在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提出。一審一般為6個月,二審為3個月。 如果法院不保留第一次判決,可以在半年後重新提起訴訟,第二次起訴的法院一般應不予裁決。

    訴訟離婚訴訟費不涉及財產分割的,一般為50元,如有財產分割,按財產比例繳納,可參考《訴訟費辦法》。

    十年的修繕可以被同一條船跨越,一百年的修繕可以修到一起睡覺。

    婚姻是一件大事,離婚需要謹慎!!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如果雙方都同意,直接離婚就夠了,可以請律師!!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看來你是閃婚家庭,你衝動了、、、

    剛結婚就有了這個想法、、那就趕緊離開吧、、跟閃婚一樣、閃走!!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不要輕易談離婚,是否先和婚姻顧問談談,這樣可以減少一些心理傷害。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你剛剛拿到了駕照。

    我也可以離開。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沒有家庭生活關係,就沒有辦法談起家庭的共同財產,也沒有必要分割。

    (1)家庭共同財產的形式是以家庭成員之間存在共同生活關係為前提的。沒有家庭生活關係,就沒有辦法談論家庭共同財產;

    (二)家庭共同財產只能在具有一定特殊地位關係的家庭成員之間產生;

    (三)家庭成員共同擁有共同財產的所有權;

    4)共同家庭財產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損失和勞動收入,家庭成員移交給家庭的後期純財產,家庭成員共同獲得的財產,以及在此基礎上購買和積累的財產。

    1、如何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成員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夫妻雙方約定財產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與其他家庭成員約定某些財產是家庭共同財產,或者根據一定法律事實取得的財產的,屬於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 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享有平等的權利,但僅限於為日常生活需要而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配偶一方不得擅自處分主要財產。

    夫妻因離婚需要分割共同財產,或因某些法律事實需要與其他家庭成員分割共同財產時,應遵循權利義務一致原則和照顧子女、婦女的原則。

    離婚訴訟涉及家庭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離婚訴訟後,離婚訴訟中的丈夫和家庭成員均不提起訴訟以確認房屋的所有權和分割。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向當事人解釋不起訴分割房屋的法律後果,並就涉及夫妻共同所有權的家庭房屋分割徵求他們的意見。 當事人約定不主張人民法院繼續分割本案房屋的,恢復審理; 如果雙方堅持分居,法院可以限制他們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如果逾期,將通知雙方處理另一起案件,並恢復離婚程式。

    如果離婚訴訟涉及分割家庭共同財產,是否可以追加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訴訟人? 在分割家庭住宅的情況下,可以告知當事人需要單獨提起訴訟或中止離婚訴訟,並且不得在離婚訴訟中增加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訴訟人。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首先,在離婚時,如果雙方對婚姻財產有法律約定,就應按約定進行分割。 一方的個人財產歸其所有,離婚時不參與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平分,必要時也可以不平分; 發生爭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百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 應承擔的費用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中原定金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沒有婚姻和共同生活的財產如何分配:

    二月一日前同居的,雙方按照離婚協議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分割;

    同年2月1日以後共同居住的,按共同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一男一女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辦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重新申請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依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22條.

    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者無效的,雙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一方所有外,應視為共同所有。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法分析:離婚財產的分割與婚姻時間的長短無關,離婚財產的分割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的個人財產不分割。 只有共同財產被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通過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哥哥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是夫妻雙方在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權; 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分割。

    《婚姻法》規定,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者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為第三者所知的,應當用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清償債務。

    第四十條 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擔了較多的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一方賠償, 另一方應予以賠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原先在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應當由雙方協議償還;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一方遇到困難的,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和其他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 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離婚的,無過錯的一方有權要求賠償:

    1)重婚罪;

    (二)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瞞、轉讓、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隱匿、轉讓、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分得較少的份額或者不分共享。離婚後,如果對方發現有上述行為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分。

  11.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平均分配。 換言之,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是平分的;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實際需要,具體處理也可以不同。 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通常歸個人所有。

    (二)分居、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歸管理方和使用方所有;發生重大差額的,取得超額財產的一方應當補償另一方與差額相等的財產。

    (三)結婚登記後按照習俗繳納彩禮,按照習俗繳納彩禮的,或者婚前支付導致支付人生活困難的,另一方可以在離婚時要求對方退還彩禮。

    4)如果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另一方合夥經營,承租人的財產可以歸一方所有,擁有財產份額的一方應向另一方給予相當於財產價值一半的補償。

    5)對於夫妻雙方當年共同經營的養殖、種植業,考慮到離婚時有利於生產經營的發展,應合理分割或折價。

    6)雙方在婚前對一方擁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翻新、拆建,離婚時產權未發生變更,屬於另一方的乘法部分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按折扣價補償。

    7)通過婚姻獲得的財產,如果婚姻時間不長,或者由於要求財產而使另一方生活困難。可以根據需要返回。 難以確定所取得的財產的性質是請求還是贈與的,可以作為贈與處理。

    8)夫妻共同擁有的不宜分割使用的房屋,應根據雙方的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的原則或無過錯的一方進行分割。被分配房屋的一方應補償另一方,相當於房屋價值的一半。 當雙方處於相同條件時,應該照顧婦女。

    9)離婚時一方擁有的智財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考慮另一方。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受到損害、消耗或丟失,離婚時一方要求夫妻共同財產賠償的,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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