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案件中,女方可以要求分割丈夫三年前的積蓄嗎?

發布 社會 2024-05-16
11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如果男女結婚三年前,則丈夫三年前的積蓄應被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女方有權要求分割; 如果雙方三年前沒有結婚,丈夫的積蓄屬於丈夫的財產,如果離婚,婦女無權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者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這要看是婚前還是婚後,也要看積蓄是否是不可分割的財產,不屬於婚姻的一部分。

    在離婚的情況下,以下個人財產不被視為財產分割的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三條:“軍人的保險金、傷殘津貼、醫療生活津貼屬於個人財產。 ”

    婚後,如果離婚,可以分割以下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另乙個重要的一點是,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受協議的約束。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在雙方離婚時平分。 丈夫三年前的財產取決於製作期間,如果在雙方結婚前三年存放,則屬於男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女方無權要求分割。 如果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持有,即使屬於丈夫的賬戶,也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女方有權要求分割。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夫妻雙方考慮離婚時,離婚時城管在女方名下,積蓄應合理分配。 夫妻雙方以女方名義分割積蓄時,丈夫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每個月都向女方支付過工資,通過這種證明,可以平分兩人的財產。 在生活中,你會看到有些夫妻願意在結婚後把工資交給妻子保管,因為他們的妻子有更強的財務管理能力。

    財務頭腦比丈夫更精明,他把所有的積蓄都交給了女人,讓女人合理分配。 <>

    當一對夫妻考慮離婚時,大多數人不會因為金錢而發生爭執。 男人應該知道,由於存款是以女人的名義支付的,他們倆都應該有權使用它。 即使在離婚後,這筆錢也應該根據兩個人的收入平均分配。

    如果女方在離婚後承擔起照顧孩子的責任,作為男方,她應該把更多的積蓄留給女方。 <>

    婦女承擔孩子的監護權,如果婦女在離婚時承擔撫養孩子的問題,則應考慮到在分配儲蓄時需要花費孩子的學校和教育的各個方面。 男人應該慷慨大方,把更多的錢留給女人,這樣作為男人,他才有更好的工作能力,可以繼續賺錢。 一旦婦女撫養孩子,在工作時照顧孩子就更加困難了。

    給女人多留點錢,也是給孩子乙個穩定的保障。 <>

    夫妻分割財產當夫妻面臨無法合理分配共同財產的情況時,可以選擇走法律途徑。 通過法院判決兩個人合理分割財產,夫妻雙方應該認識到,在兩個人分割財產時,他們不應該為錢而爭吵。 畢竟兩個人之間,要想著百日恩典作為夫妻,就算兩個人不能生活在一起,兩個人還是有恩情的。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如果女方的積蓄是你們兩人婚後共同獲得的,那麼在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該平分。 如果儲蓄包括婦女的婚前財產,則該金額將從分割中扣除。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一)配偶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以雙方協議方式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因此,如果以女方名義有存款,可以要求分攤,最好是一人的一半,但也要考慮是否包括女方的婚前財產和照顧女方的原則。 此外,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還取決於夫妻一方是否隱藏、轉讓、變賣、損壞或揮霍了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建議您及時核對女方名下的押金,並要求分割。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您好,Lexis Lawyers很高興為您服務。

    問題。 結婚兩年半,同居兩年半,給女方彩禮,15萬元,離婚需要退還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的,查明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三)給付款人造成困難的婚前付款。 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問題。 女方有創業定金,全在女方名下,離婚是夫妻的個人財產或共同財產。

    如無上述三種情況,彩禮不予退還。

    如果企業是在婚姻存續期間開始的,則儲蓄是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問題。 丈夫婚前購買的抵押房屋,以男方名義書寫,屬於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或共同財產。

    你們一起還清抵押貸款嗎?

    問題。 女方經商五年,結婚兩年半,積蓄都在女方名下,是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或共同財產。

    如果抵押貸款一併償還,則抵押的一部分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婚姻存續期間的所有收入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問題。 婚後購買的汽車和寫有女方名字的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女方個人財產。

    共同財產。 問題。

    女方的婚前積蓄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儲蓄是個人財產。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離婚時,押金以任何一方的名義,押金將共同分割,與誰的名無關,也不影響分割,只要離婚,就會平分。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會分得正,雖然說是以女方的名義,但是兩人現在結婚了,又是夫妻共同的財產,所以一人就是一半。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這個時候,會根據兩個人的收入能力,以及存款的流向來判斷,也會根據兩個人離婚協議的內容來判斷。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如果沒有追償,不妨起訴離婚,無過錯方可以在分割財產時分割更多的財產。 “兩歲以下的兒童通常與母親住在一起”。 如果母親有下列情況之一,她也可以與父親住在一起:

    1)患有不治之症或其他嚴重疾病,且子女不適合與其同住的;(二)父親要求子女同住的; (3)子女因其他原因不能與母親同住的。 此外,如果父母雙方同意兩歲以下的孩子將與父親一起生活,並且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則可以允許。 對於兩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與其同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選擇其中一方:

    1)因其他原因做過絕育手術或者喪失生育能力的;(2)孩子長期與孩子生活在一起,改變生活環境明顯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 (3)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與孩子同住,有利於孩子成長,但對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癒的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情況,不適合與孩子一起生活。 (5)父親和母親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一致,雙方都要求子女與子女同住,但若子女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有第一要求,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 兒童與父親或母親同住可被視為優先條件。如果孩子是年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之間對女兒與父親或母親同住有爭議,應當按照上述意見第五條的規定考慮孩子的意見。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離婚後,可以分割存款。 如果存款被其中一方隱藏,則在離婚後被發現。 或者,如果在離婚時沒有分配儲蓄,您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後重新分割。

    法院應予受理。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092條第二款規定,離婚後,如果對方發現上述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後,一方當事人以“夫妻共同財產”仍未處分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實是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依法分案。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夫妻共同財產重新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第八十三條 (一)離婚後,一方當事人以夫妻共同財產仍未處分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分割的, 經審查,該財產確實是未參與離婚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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