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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監察大隊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工資,用人單位逾期未支付工資的,應當給予額外賠償; 如果協調失敗,雙方將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者擅自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勞動者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補償金額不低於應付金額的50%但不超過100%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違反勞動法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或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為招聘、雇用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經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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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提前30天通知公司,那麼公司應該照常支付工資,即使他無故離職,但如果員工沒有提前30天通知就離開公司,直接離開公司,給公司造成損失,那麼公司可以決定不支付員工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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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要工資可以直接去,但要工資就不能直接去,必須按照當時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或提前乙個月通知老闆離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守則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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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試用期員工,可以立即無薪離開公司,但如果是正式員工,一般不可能立即無薪離職,因為勞動合同已經簽訂,辭職需要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進行。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或者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員工可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離開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強行命令從事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危險勞動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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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資在任何時候都不能辭職,對於員工的試用期,任何時候離職的處罰一般只是拿不到當月的工資,所以如果員工不想拿到工資,那麼隨時離職也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全職員工隨時離職,不僅會被扣除工資,還可能被要求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強迫勞動者違法從事危險勞動,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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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並申請勞動仲裁,因為勞動爭議仲裁是搶先進行的,最後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雇主有義務按時支付工資。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逾期未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四)因未按照本規定規定銷售轎車的需要,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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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行。 如果公司可以不支付工資直接離職,員工可以在書面請求終止勞動關係後立即離職,無需用人單位批准。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1、員工在以下情形中可以隨時辭職。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命令從事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危險勞動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也無需等待乙個月。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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