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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規定: (七)社會保險;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登記社會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用人單位逾期改正不改正的,處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未繳納之日起徵收日5/10000的滯納金; 逾期仍未繳費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所欠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換言之,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果李某與公司簽訂的合同表明李某承認公司不繳納社會保險,則這種約定也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這是乙份無效的協議。
第。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 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合同從一開始就無效的,合同部分無效的,無效部分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不承認仍然有效。 換言之,在李某與公司合同中其他約定有效的前提下,合同中李某同意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也屬於無效協議,部分無效。 如果李先生提起訴訟,他可以主張他與公司的合同部分無效,並要求公司在他工作期間繳納社會保險。
理論上; 這對公司來說有些不公平,但公司也必須為不懂法律付出代價,答案是完整的。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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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的描述:
1、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的辦理應當經過以下三個程式:(一)勞動仲裁前期程式,(二)不滿可以向仲裁地基層法院提出,(三)不滿可以上訴到二審。 如上所述,要上法庭,您必須通過:
仲裁前程式,否則法院將不予受理。
2、案例說明,我國勞動關係現狀一直存在,單位處於絕對強勢地位,工人的利益往往被忽視。
建立和諧的勞動關係:首先,單位要懂法、懂法、守法。 其次,勞動者應正確了解勞動爭議和其他糾紛的基本法律知識。 第三,用人單位在用工時,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要相互了解,不能盲目上崗、盲目招聘。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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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法律建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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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一位從事法律的朋友的意見:
1)陳某與某公司的勞動關係終止。根據描述,陳某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仍在公司工作,公司並未主動解除與陳某的勞動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不續簽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將進入無限期期,雙方繼續履行勞動關係。
因此,由於公司未及時解除勞動關係,因此在陳某為該公司工作時,勞動關係被視為已終止。
2)公司應支付陳某5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獲得經濟補償。 遣散費的計算標準在《手法》第46條中有明確規定:
按員工在單位工作年限的1至3倍,支付相應的月薪作為補償。 根據您提供的資訊,陳某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公司於2009年8月28日向陳某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因此,從2009年6月30日勞動合同期滿,到2009年8月28日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時,共計兩個月的工資應作為遣散費計算。
摘要:陳某與某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公司應向陳某支付5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這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以及您提供的相關資訊。
如果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進一步尋求法院的裁決。 同時,我建議您諮詢專業的勞動律師或相關勞動爭議解決機構,以獲得更具體、個性化的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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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工傷原因發生事故時,應認定為工傷。上班前受傷一般不算工傷,但上班前在崗位從事工傷準備或收尾工作時發生意外傷害的,視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本案中,胡對機器的預熱是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因此屬於工傷。
2)勞動者對勞動能力評價不滿意的,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勞動能力評價結論。但是,可以申請重新評估。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鑑定委員會提出復鑑申請。 最終結論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評價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評價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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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麗託的親戚好不容易和朋友一起進了一家公司,但當時沒有簽合同,進去後幹的工作很雜,崗位不固定,每個月拿到的工資也不一樣。 一年後,他多次與公司談判簽訂勞動合同,試圖解決工作、內容、工資等方面的問題,但公司總是以“我們需要的是乙個能做家務的人”、“公司的福利不固定,工資不能固定”等各種理由為自己開脫, “如果你不想做,你會找到另乙份工作”等原因。結果,他工作了一年多,合同沒有籤。
後來,公司換了老闆,他一上任就被炒魷魚了。
分析]《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保證條款。為此,《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小李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公司解雇他是非法的,因為公司實際上與他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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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2、勞動合同合法,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要求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試用期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試用期工資為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規定試用期的期限和試用期的工資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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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李先生對本公司有合同欺詐行為,本公司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
2、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因為有違法行為,與懷孕無關。
3、本公司有權要求李某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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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條款應包括試用期,2;合法性 合法性,3;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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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以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李某的懷孕也可以按照本條的規定解除,不受《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限制,公司可以向李某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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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終止合同的權利,不是意識的真實表達,是無效的合同。 2.與懷孕無關。 3、無效合同中的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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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的。 李有良好的欺詐行為。
2 是的。 公司沒有以李某懷孕為由解除合同。 但是,應給予相應的補償。 3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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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終止權,第39條第3款,第5款,第2款您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39 條被解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女性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
沒有提到在第39條的情況下不能解除。
3.對單位損失要求賠償的權利,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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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 由於員工在簽訂合同時有義務如實說明,因此李某的行為具有欺詐性。
2. 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合同,用人單位仍可以依照第三十九條單方面解除合同。
3. 對。 第86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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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問題明明是精心設計的,包括《勞動合同法》等規定,但又不像數學題那麼難解決,而且12月試用期已經過去,這是乙個關鍵點。 試用期不適用於合同的終止。 答案如下:
1. 基於第三十九條第 2 款、第 3 款和第 5 款的終止權。
2.無權終止,理由:第42條第4款。
3、沒有報酬,法律諮詢就是法律諮詢,決策是老闆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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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毛衣廠工作違反勞動法,因為李某未滿16周歲。
2、電單車配件廠簽訂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細節取決於勞動合同,如果有規定。 調動仍然基於同工同酬。
4 是的,您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時聯絡合同,並提前 3 天通知雇主。 此外,終止合同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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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不符合高質量問題的要求,請要求管理員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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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本合同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試用期,合同期為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為期兩年,試用期三年及以上不得超過六個月,兩年合同的試用期為六個月明顯違法; 二是試用期工資不低於合同的80%,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本合同試用期工資應為每月800元,而不是500個月。
2、用人單位證明王某的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可以予以解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這包括在女性懷孕期間。 因此,可以認為,在婦女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包括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嚴重違法的,用人單位有權開除勞動者,這不以第四十二條為前提,只要理由和證據充分,用人單位可以開除勞動者。
3.不支付賠償金法定標準。
一是勞動者的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要求。
二是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要求續簽合同的條款不低於原合同的條款,但勞動者不續簽合同。
4、這個問題含糊不清:合同期滿,當事人不續約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兩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違規解雇的,變為雙倍賠償; 如果根據第 39 條滿足終止條件,或者如果員工不續簽合同,則無需支付。
5、試用期內,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可以解雇員工,但解雇要求不同:證明員工不符合招聘條件的(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可以不支付補償金; 如果是非法解雇,則需要按照非法解雇正式就業的標準進行賠償。
6、王先生應提前三天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三天後,用人單位不得無正當理由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拘留勞動者(主要涉及因違法犯罪行為被調查的勞動者),雙方解除勞動關係。
7、王某懷孕期間享有的權利包括:用人單位應當正常支付相應待遇,安排適合孕婦的工作,不得安排體力過重、強度高等不適合孕婦的工作,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情形解雇懷孕職工, 應當為職工繳納社保,協助職工辦理生育保險相關事宜。
社保機構——在繳納社保、懷孕期間,王某符合要求的,應當替王某辦理生育保險的相關手續和福利。
我個人認為,李明與酒店之間存在合同關係,酒店提出的“注意事項”內容,其實是標準合同條款和免責條款。 將本案歸類為合同糾紛更為合適。 用物權法來解釋是不是有點難? >>>More
這種情況需要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仲裁委員會不應予以支援。 關於連續簽訂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的規定,是《勞動合同法》的新增內容,在此之前並無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新法律只對生效後的行為具有約束力,除非新法律另有規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