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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貨車超載、超載的刑事定罪,不僅是罰款和扣分,而且直接增加了貨車超載、超載的交通違法行為成本,應該說對貨車超載超載的管理有積極作用。 這似乎是一件合乎邏輯的事情,也是確保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必要措施,很多人都支援。 而且,早在2012年,第一國出台的《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見》就指出,該研究將推動客貨車輛以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超速、超載、超載等行為,並追究駕駛員的刑事責任。
但是,從卡車司機選擇超載超載的原因來看,對卡車超載超載的處罰需要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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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順公路貨運物流市場,讓貨車司機在不超載超載的情況下盈利賺錢。 如果不這樣做,就不宜將卡車的超載和超載推入監獄。 只有先規範貨運市場,再推進對超載的懲戒。
卡車司機可以在不超載的情況下賺錢,那麼誰會超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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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讓卡車不超載,那麼第乙個要求就是企業按照裝貨重量出貨,那麼就沒有超載了。 不要總是用卡車司機開刀,是不是容易開卡車司機,背井離鄉,拋棄老婆孩子掙點錢,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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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沒有貨車司機願意開超載的車,貨車司機本身就是乙個高層次的職業,超載無形上增加了風險係數,而標準貨車更省心,更容易駕駛。 之所以有那麼多貨車司機超載被罰款扣分,是因為超載車輛太多,而不是願意駕駛超載車輛的司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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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沒人願意做,我以前是貨車司機,現在辭職了,賺不了多少錢,而且很累,很多貨車司機不是自發自願超載,而是迫於市場壓力,現在貨運市場運費這麼低,別說不超載一趟就賺錢了, 如果你不賠錢,那就太好了。將超載定為刑事犯罪可能會使許多卡車司機退出卡車運輸行業。 對卡車司機的規定太多了,貨運行業的運費越來越低,相信卡車司機不願意冒著生命危險超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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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貨車冒著選擇超載超限的風險,根本原因與公路貨車的不規範物流市場有關。 卡車,尤其是長途卡車,由於公路物流市場的扭曲,卡車司機收取的運費標準並不高,但要支付過高的過橋費和通行費,導致卡車無利可圖,正常執行,甚至虧損。 這就迫使卡車司機如果想賺錢謀生,就要選擇超載超載的歪門邪道,一趟後可以多拉一點貨。
這也決定了,即使卡車超載超載,也很難遏制卡車司機冒險選擇超載超限,因為卡車司機不可能選擇虧本經營運輸,大多數卡車司機也不可能轉行。 如果你超載,沒有人會想開卡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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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老司機都有經驗,一些安全隱患和罰款是可以提前避免的,車友們要認真研究相關法律法規,開車前檢查車輛,每月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這樣既保護了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又延長了汽車的使用壽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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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司機超載不是司機說了算,不行,其實我可以說了算,所有貨車司機都勇敢地對超載說不,所有貨車司機對超載說不,你可以改變,不超載不賺錢來做“現狀,所有貨車司機對超載說不,可以促進運價合理返還, 所有卡車司機都對超載說不,汽車可以少磨損,生命安全將得到更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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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這樣做,你只會引起公眾的憤怒,因為這不是根本原因! 沒有司機願意超載。 我不想去想為什麼司機這樣看司機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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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超人,首先要治好超人,那些不規範的人,怎麼治理都治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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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是一句話,那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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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載通常不會受到懲罰。
1、機動車的載重應符合核定的載重,嚴禁超載;
負載的長度、寬度和高度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並且負載不得溢位或散落。
2、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3、超過核定載重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超載大貨車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根據新的管理規定,對超載車輛的處罰也大幅加大,超載車輛的後果將更加嚴重。 以3軸半掛車為例,如果車輛和貨物的總重量為41噸,按照原標準,該車的超重為11噸。
根據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依據,車主將面臨1000元以上2000元的罰款。 根據新的處罰標準,三軸半掛車超過27噸,車輛和貨物總重量達到41噸,即超限14噸,罰款可達7000元。 據了解,新《管理條例》明確了對超標尺寸、超重違法行為的處罰自由裁量權,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
其中,超過限額的,按照超限程度處二百元以下、二百元以上千元以下、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如果重量超過限度,則明確每千公斤罰款500元的標準,運載的貨物越多,處罰越重。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條。
機動車載重應符合核定載重,嚴禁超載;
貨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溢位、散落。
第92條.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超過核定載重百分之三十或者違規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運輸單位車輛經前方處罰後仍未換車的,對直接負責的負責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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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載大型貨車不構成刑事犯罪,但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將受到行政處罰。 機動車載重應符合核定載重,嚴禁超載;負載的長度、寬度和高度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並且負載不得溢位或散落。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重百分之三十或者違規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取決於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冊第12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量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載客量百分之二十或者違規攜帶貨物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重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國家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直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經處罰後仍未更換的,對直接負責的負責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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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載刑事責任: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處拘役、處罰金。 但是,只有當行為人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載客量時,才會因超載而構成危險駕駛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之1。
駕駛機動車上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拍賣、毀壞、競速,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額定載客量,或者嚴重超速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審判、量刑從重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