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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幾種方法可以處理個別企業的員工關閉問題:
1、關閉的業務有復工復工的可能,可視假日,按月發放底薪; 在業務恢復時通知員工上班。
2、合同期滿的勞動者不續簽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
3、勞動合同未滿的勞動者,依照勞動法規定解除,必要時給予補償。
3、如果可以安排企業內其他崗位,並經員工同意,可以安排員工在企業其他崗位上工作,勞動合同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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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提前停業解散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在公司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2、如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3、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每月需要支付兩倍的工資,在公司待三個月,可以拿到6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企業法人中止經營、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經營的,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企業法人在辦理登出登記程式時,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出具的批准檔案、債務清算完成證明書或者清算機構負責清算債權人權利和債務的檔案。 經登記主管機關批准後,沒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沒收公章,並通知銀行登出登記。
第二十二條 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六個月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一年的,視為停止經營,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集並沒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領取公章,並通知登出登記的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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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據企業停業的相應時間和相應的合同協議簽訂相應的員工勞動合同終止協議,同時與員工達成合同終止後的補償內容。
其次,對於持股員工來說,需要對股東權益進行討論,並在達成股權協議後形成相應的法律檔案。
第三,要對員工工資以外的一些財務問題進行全面的核算和核實,確保員工不與公司發生任何貸款關係。
第四,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合同終止前後相關法律文書的簽訂應嚴格處理,避免日後出現勞動仲裁或隱患等不必要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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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職工主要享有三項權利:一是有權對債務人所欠的工資、保險等費用提出異議; 二是參加債務人會議、發表意見的權利; 第三,有權參加債務人委員會; 四是優先賠償權。 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拖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喪親費,應轉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無需申報, 管理人員應當列名單,調查後予以公布。
員工對名單記錄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經理更正; 經理拒不改正的,員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九條規定,債務人職工和工會代表應當出席債權人會議,就有關事項發表意見。
第六十七條規定,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 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出的債權人代表和債務人雇員或工會代表組成。 債權人委員會的成員不得超過九人。
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先清償後,應當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拖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喪親費,應當轉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破產人所欠的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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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有相應的法律法規。
1.必須正確放置。
2.不能丟棄。
3.不同的解決方案在不同的時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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