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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員工有勞動力,那麼員工就必須有工資支付。
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局投訴或申請仲裁。
根據《勞動法》第50條的規定,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工人。 不得扣減勞動者工資或者不合理拖欠勞動者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繳納。 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付款。
工資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實行周薪、日薪、小時工資制。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的工資發放情況進行監督。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不合理拖延勞動者工資的;
2)拒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3)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費率向工人支付工資。
經濟補償和補償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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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也許你在被解雇之前做得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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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錯被解雇的員工將獲得報酬,但可能會扣除一部分。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
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 20%。 如果扣除後的剩餘部分工資低於當地每月最低工資,則按最低工資支付。 用人單位因正當理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無權獲得經濟補償或補償。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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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被一家電子廠的工作解雇了,你得到了報酬,因為你在被解雇之前努力工作,所以你必須得到報酬,如果你不能與命令談判,勞動局就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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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被電子廠解雇,你肯定會得到報酬,如果你按照勞動法被解雇,你會得到雙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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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有工資。 工作幾天後,還有幾天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和國家的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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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子廠自行離職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在現實生活中,大部分工資將在下乙個工資支付日與其他勞動者的工資一起支付。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勞動者限期支付工資,勞動者未逾期支付的,給予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的工資發放情況進行監督。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漏查勞動者的工資和經濟賠償金,也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不合理拖延勞動者工資的;2)拒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3)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費率向工人支付工資。經濟補償和補償標準按照國家有關退貨查詢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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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只要員工有勞動,那麼勞動者就必須有可以支付的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局投訴或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 (2)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其他依法、行政法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命令從事危險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用人單位的用工要求,(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或者謀取私利的,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依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依法追究勞動者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該工作,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仍不能勝任該職務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該職務,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該職務的; (三)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他們怎麼會成為敵人? 什麼大事,有怨恨,抬頭不低頭不要那麼僵硬,對別人多寬容一點,你會更快樂,而且有很多人假裝被強迫,所以你不應該聽到,也不必笑著戳穿它。 的人越多,越無能,又怕別人看不起他們,就裝模作樣,尤其是東北男人。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