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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樣做是可以的。
2、兩個月工資為經濟補償。 演算法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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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盡快找到合同,勞動局檢查會很麻煩。
2.(因為怕付3金子的麻煩,我每個月多給他們200元,自己發。 這樣做可以嗎)根據勞動法,不可以。
3.最簡單的賺錢方法。 如果補上第2個月的工資,按800*2計算,補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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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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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友登記冊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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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遣散費根據員工在公司實際工作年限計算,員工每一年需要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6個月但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如果不足6個月,將按照月薪標準支付補償金。 月工資標準是被解雇雇員在終止或終止僱傭關係前 12 個月內應支付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補償。
勞動者的月工資是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三倍,由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人民公布;遣散費標準按員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最長遣散期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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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提出,與員工達成共識後,可以解雇員工。 2、員工在試用期內被公司證明不符合入職條件。
3、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4、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 勞動者有嚴重失職或瀆職謀取私利,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利益損失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就業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無法協商協商達成修改勞動合同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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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認定勞動者嚴重違紀,必須以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為依據,是用人單位解雇違紀勞動者的重要依據。
2、規章制度只有在公示後才能對員工產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規章制度,並已向勞動者公示, 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只有依照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作出的駁回決定,才能成為仲裁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判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影響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的規章制度和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規章制度已經公示或者通知勞動者,不能作為解雇勞動者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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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
辭職是你的權利,你的公司沒有理由,你也不能不批准,如果你在批准前後悔並拿回你的辭職申請,你的公司不能解雇你。
您可以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訴,要求仲裁或調解,如果您對調解或仲裁不滿意,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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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沒有勞動合同或社保,你可以用這兩點讓公司給你很多錢,你可以去勞動仲裁估算你3個月的工資。
法律分析:通常需要提前 30 天通知。 如果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則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否則需要額外支付員工乙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通知。 >>>More
如果老闆變相解雇員工,他應該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注意: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