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經濟法》問題,如何破產還清? 請具體說明,給財富,獎勵喔20

發布 教育 2024-05-01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1、明確可使用的優先債權和普通債權,200-150=50(拍賣後抵押給A銀行的房產剩餘50萬元)100-130=-30萬元(B銀行剩餘的債權30萬元轉為普通債權)。

    2、剩餘財產總額的計算流程:500-200-100+50=250 250+100+30+70=450 只剩下450萬供普通債權人分配。

    3、普通債權計算流程:30+100+200+300+250+50+20=950

    4、根據《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1)破產費用 20 (2)員工工資和保險 50 (3)拖欠國家稅款 250 (4)其他債權。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A企業破產財產=100+500+70+30=700萬元。

    企業A的債權申報為A銀行150萬元(優先債權)、B銀行130萬元(含100萬優先債權和30萬普通債權)、B企業100萬元、C企業200萬元、D企業300萬元、稅金250萬元、工資社保50萬元、 以及20萬元的破產費用。

    破產財產的分配。

    首先,1、還清破產費用20萬元。 剩餘的破產財產為680萬。

    二是優先債權分配:A銀行150萬元,B銀行100萬元。 剩餘的破產財產為430萬。

    其次,為員工分配50萬工資和社會保障。 剩餘的破產財產為380萬。

    3.分配250萬稅款。 剩餘的破產財產為130萬。

    最後,4.分發630萬份普通債權。由於破產財產不足,按比例清算率為130 630=。

    銀行 B 10,000,企業 B 10,000,企業 C 10,000,企業 D 10,000。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企業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如下:

    1、優先償還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後;

    (二)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喪葬費,應當轉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三)破產人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稅款;

    4.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命令的清償債權的,應當按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後,應當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拖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喪親費,應當轉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破產人所欠的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人的權利。

    破產財產不足以按同一順序清償債權的,應按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破產財產應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 然後,破產財產將用於償還破產人拖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喪親費,以及應轉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賠償金, 破產人所欠的社會保險費和破產人所欠的稅款。最後,普通破產債權得到解決。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破產後如何處理債務 依法規定,公司終止後,應當按照《民法典》(現行)和《公司法》的規定進入清算程式,設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公司破產的,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後,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一)破產人拖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喪親費,應當轉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二)破產人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破產人所欠的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人的權利。破產財產是不夠的。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股東會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

    將在15天內成立清算小組,開始清算;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業破產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由企業主管部門和財務部門組成的清算小組,對破產企業進行清算。 破產財產由破產企業在宣布破產時管理的全部財產、宣布破產後和破產程式結束前取得的財產和其他財產組成,並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目前包括法律、法規規定的應付給職工的其他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3)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按同一順序清償債權的,應按比例分配。 企業破產分配完成後,清算組應當向法院申請終止破產程式,並向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

    未清償債權不予償還,但發現破產企業在破產程式結束後一年內隱蔽的資產無效的,人民法院仍可以追回並分配給債權人。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公司申請破產清算後,公司此前償還的債務無法收回。 但是,該財產在申請破產清算前一年免費轉讓; 交易明顯不合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一條 管理人有權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下列涉及債務人財產的行為:

    (一)無償轉移財產的;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

    (三)為非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

    5)放棄債權。

    1、如何進行公司的破產清算。

    1)破產宣告。

    破產宣告書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並自裁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並公告已知債權人。

    2)破產財產的出售計畫。

    破產財產的轉換方案由管理人制定,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批准。

    3)改變。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批准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轉換方案,以拍賣方式出售破產財產。 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4)清算。破產財產按以下順序償還,破產財產不足以按同一順序清償償債權的,按比例分配。

    1、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

    2、破產人拖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喪親費,應當轉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破產企業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三)破產人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稅款;

    4.普通破產債權。

    v) 終止。公司無財產可分配或者最終分配完成後,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終止破產程式。 人民法院裁定終止破產程式的,應當予以公告。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10日內,經人民法院裁定終止破產程式,向破產人原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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