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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公平,執行公開。 公平是指制度對無關緊要的事項和未來發生的事項的事先規定,最不容許的是,制度的解釋權是制定者的私有財產(可以看作是霸權條款),同時,所有用人單位的制度不得與現行法律法規(尤其是《勞動合同法》)相牴觸。 公開性是指系統的實施過程必須有統一的、預先公布的量化指標供參考,整個過程必須公開透明,不得進行黑箱操作。
但是,後續條款不能用於約束過去發生的事項(可視為違反《勞動合同法》)。 根據您提供的資訊,可以確定這是乙個嚴重違法的“制度”,如《勞動合同法》第一章第四條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時、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勞動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與職工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協商; 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重大事項的規章制度和決定的執行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宜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影響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的規章制度和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
顯然,貴單位在制定這個“制度”時,沒有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因為如果進行平等協商,那麼就不可能確定侵犯職工權益的“制度”,《勞動合同法》第二章第二十六條。
第1、2和3款明確規定:
(一)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促使對方違背其真實意圖訂立、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發生爭議的,應當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因此,即使單位領導已經通知了你這個“系統”,它也是非法和無效的。
同時,也可以遵循《勞動合同法》第七章第八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直接關係到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捍衛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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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向當地勞動監察組報告,讓監察組調查,然後就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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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絕對不合法,去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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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部《實施〈職工工時規定〉實施辦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嚴格依法延長職工工作時間。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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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在網際網絡上搜尋這個問題,你就會明白。 事業單位、企業三班倒,每班八小時,雖然每天工作,但無權領取加班費。 根據你說的話,你應該只上白班。
國家規定,每週工作五天,每班八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人,以及週六和週日工作而沒有連續休假的人必須支付雙倍工資。 那些在假期工作而不能休息的人將獲得三倍的工資。 你每天上山八個半小時,中午可能半小時休息一下。
根據你說的,節假日的加班費增加了兩倍,但週六沒有加班費。
由於你的單位是國有企業,它也應該有工會和職工代表。 工會代表可以向工會反映,工會將員工的申訴以書面形式提交給貴公司,要麼給予交叉休假,要麼加班加班。 如果公司不能答覆,工會會出面,代表單位工會去找三個人,向市總工會匯報,並要求市總工會與貴公司協調。
如果是一線城市的民營企業,國家法規的執行力很好,但二三線城市卻很差。
我曾經學過政治和法律,對法律問題略知一二,不知道這對你有沒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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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在網上搜尋一下什麼國家制度,這是一家公司,一家公司不一樣,你可以看看他公司上寫的合同,再看看他工廠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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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是根據正常工作工資計算的。
只有法規明顯違反勞動法。
製作這個的人是退伍軍人,他們中的一些人已經踩在了邊緣。
是的,生命應該得到尊重! 孩子的素質不會僅僅因為你的分數而影響孩子。 注意心態,不要抽菸,適量喝酒也沒關係! 多運動,為寶寶有你這樣的好爸爸而高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