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還沒到期,我沒有提前30天辭職,現在辭職離開會有什麼後果?

發布 社會 2024-05-27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無需支付違約金。 但是,除非單位為您提供培訓,並約定服務期限和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條款。

    勞動者依法辭職後,用人單位必須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金的轉移手續,否則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擅自離職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來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特殊培訓費用,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約定服務期限的協議。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用人單位要求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工資調整機制增加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智財權有關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支付報酬。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另有規定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參考。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單位肯定會幫你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但如果你不支付違約金,恐怕他們會想辦法實現他們的目的,比如說,他們可能不會幫你辦理轉賬,他們會停止你的相關保險,然後手續就不給你了,也就是 相關檔案不會給你,那麼在你支付違約金之前,你將無法處理續約,當然,這只是我的假設,一般單位會有對策,這取決於你單位的具體情況。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按照當時簽訂合同時約定的違約金條款執行。

    就算你直接離開,原單位也無權不給你轉三金幣。

    乙個好方法是寫一封辭職信,並提前乙個月通知。

    如果直接去,原單位也很麻煩,要走的手續也多,不如你現在就寫一封辭職信,和單位商量一下,這樣兩全其美。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不要去上班,讓他們解雇你。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最好不要做任何違法的事情,否則厄運就救不了。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深思熟慮地考慮問題,看看雙方的得失,最好是商量一下,公司一般都會放人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根據合同,這取決於您當時如何簽訂合同。

    你為什麼不再住乙個月?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不簽合同不要求提前30天辭職。 試用期工人只需提前 3 天口頭通知即可辭職。

    如果不是試用期,只需提前30天書面辭職即可。 由於單位未與當事人簽訂合同,嚴重違法,隨時可以離開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悔改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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