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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因此,只寫乙個人的名字不會影響財產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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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它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只要沒有說明哪一方擁有它,它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所謂夫妻關係期間,是指從夫妻結婚到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的這段時間,在此期間夫妻取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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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另有約定,婚後獲得的所有財產均為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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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婚後仍被視為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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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是兩段婚姻的全部收入。 如果地契是以一人名義,也是雙方的共同財產,貸款也由兩個人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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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證明一方的全部金額是婚前的全部錢,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無法證明該房屋資金在婚前為個人所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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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收入;
智財權收益;
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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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各種財產。 夫妻財產並不完全等於鄭寅與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一方投資個人財產所得;
(六)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七)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本應獲得的基本養老金和破產安置補償金。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有的財產”:
(一)一方投資個人財產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應該獲得的基本養老金和破產安置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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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登記後依法取得的財產。 此外,婚後財產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一方因人身傷害、特殊生活用品、遺囑或贈與合同被確定只屬於一方而獲得的補償或補償除外。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應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和部分共同擁有。
夫妻一方婚後個人財產產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我承認的公升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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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夫妻雙方在婚姻登記後依法取得的財產。 此外,婚後財產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一方因人身傷害、特殊生活用品、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的財產僅屬於一方而獲得的補償或補償除外。
1、繼承取得的財產是否為共同財產?
婚後繼承的,如果沒有明確給予一方,則為夫妻共同財產。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2.《民法典》中未劃分離婚財產的內容。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下列財產不得分割:(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3、婚後嫁妝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的嫁妝一般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嫁妝一般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除非雙方在這方面有特別約定。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承載風帆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1063條.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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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夫妻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各種財產。 婚姻財產不完全銷毀,相當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取決於夫妻雙方的約定和法律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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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財產主要是指婚姻關係的任何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各種財產。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任何一方婚後取得的財產不一定等同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例如,如果配偶一方的父母為他或她購買的房屋是配偶的個人財產,而不是配偶的共同財產。
《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1、勞動報酬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4. 通過繼承或贈與獲得的財產,但明確向個人表示贈與的情況除外。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收益; 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如今離婚的原因有很多,有些人離婚後不久就再婚,因為夫妻原有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就已經處理掉了,那麼原離婚協議再婚後夫妻的共同財產怎麼計算也造成了很多麻煩, 所以很多當事人來找我諮詢這個問題,經過多年的經驗,我個人認為,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就已經處理好了。夫妻雙方離婚後被處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按照處分結果確定。再婚後,前一次離婚時已處分的財產歸雙方婚前財產所有,是一方所有還是雙方共同所有,取決於前一次離婚時財產的處分結果。 根據《婚姻法》: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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