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提出簽訂無限期合同嗎?

發布 職場 2024-05-18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不。 《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第十四條第2款第3項規定,連續定期勞動合同的次數,從本法施行後定期續簽定期勞動合同之時起計算。 即《勞動合同法》施行日期前訂立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生效日期後仍履行的勞動合同,不計入連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數量,因此您的第乙份合同不能計入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連續訂立,您不能以此為依據訂立無限期合同。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還行。 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期勞動合同: (三)勞動者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情形續簽勞動合同的, 本法第1款和第2款。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宗衡法律網盧光亮律師。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不。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之日前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之日存在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連續定期勞動合同的次數,從本法施行後定期續簽定期勞動合同時起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在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之日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本法施行前,用人單位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還行。 只要您與公司協商達成協議,自願員工提出或同意續簽或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員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是的,你可以和公司簽訂乙份無限期的合同,雙方都是自願的,那是最好的。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不。 08年後只會做兩次。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或者連續簽訂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可以提出續簽無限期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

    (三)連續訂立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續簽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

    3)勞動合同連續簽訂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無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不得續簽勞動合同。

    無限期僱傭合同是指雇主和雇員約定無限期終止時間的僱傭合同。 這裡的“無限期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無法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 只要沒有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就必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項下的義務。

    在法律情況下,無限期僱傭合同也可以終止。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雇主和勞動者在與勞動者達成協議的前提下,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

    (三)勞動合同連續簽訂兩個固定期限,勞動者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不續簽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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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舉起,沒有廢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