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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證據證明可以為子女提供更好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一方更容易獲得子女的監護權。 這包括提供以下證明:
1. 工作性質;
2、工作環境;
3. 收入狀況;
4.生活條件;
5、受教育程度;
6、品格修養;
7.其他家庭成員的狀況。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雙方對孩子的撫養權有爭議,有兩種型別的糾紛:一是雙方都想撫養孩子; 一是雙方不想撫養孩子。 在實踐中,前者就是這種情況,我們以一種情況為例來說明。
關於子女撫養費問題,我國《婚姻法》第一條對此作了簡單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辦理離婚案件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此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筆者認為,證據的收集應當按照我國養育子女的立法精神,從如何促進兒童健康成長的角度來考慮。
1)夫妻雙方的整體素質。
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父母的特徵,如對待人和事、生活理念、道德品質和學習熱情等,都不再影響子女,因此尋求監護權的父母應盡力證明自己具備這些優勢,如教育經歷證明、單位頒發的榮譽證書、 等。
(二) 雙方相互支援的能力。
法院確認,當事人的贍養能力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看當事人的財務能力; 二是看雙方的家庭成員。 如果你有足夠的經濟實力,通過為你的孩子提供更好的學習和生活環境,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對你來說是非常有益的。
如果你家裡有健康的父母,有能力照顧你的孩子,這就是你需要告訴法庭的。 在這種情況下,您可以提供雇主的工資證明,如果您經營自己的公司,您可以提供公司的營業執照; 此外,提供自己父母的戶口簿或身份證,或要求父母出庭等。
3)孩子的意見。
如果你的孩子超過10歲,你可以徵求你孩子的意見,只要孩子不堅持跟著對方父母走,你就可以做孩子的思想工作。 在這種情況下,父母不想上法庭,有的要求孩子寫乙份書面意見,在這種情況下,對方一般會提出異議,認為孩子是被脅迫的; 因此,他們中的大多數是主審法官單獨與孩子交談並記錄下來。
這裡,有必要提醒大家,孩子的意見在決定孩子的監護權非常重要,但為了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建議家長向孩子說明利弊,幫助孩子做出客觀明智的選擇。 不要為了自己的私心而影響孩子的成長。
此外,還可以提供不利於另一方的證據來獲得孩子的撫養權,例如:對方患有長期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孩子不適合與他一起生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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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明自己有能力養活自己的證據,如工資收入或經濟優勢。
2.證明個人受教育程度、居住環境等優勢的證據。
3. 證明您可以為您的孩子提供身心健康成長的證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84條。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失。 離婚後,子女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無論子女是父親還是母親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時,未滿兩歲的子女由其母親直接撫養。 對年滿兩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就撫養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訓墾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則作出判決。 兒童年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1085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承擔部分或全部子女撫養費。 應承擔的費用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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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時爭取子女監護權,以準備:
1.證明夫妻雙方經濟能力的材料。
包括工資單、納稅證明、銀行存款單、產權證明等,足夠的經濟實力可以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學習環境,這對爭取孩子撫養權非常有利。
2.證明夫妻雙方綜合素質的材料。
照料者的道德品質、人際關係、受教育程度、價值觀等特徵都會對未成年子女的性格產生很大影響,而直接照料者的意識形態素質將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因此,你應該提供一些證據,盡可能地展示自己的素質,比如學歷證書、獲得的各種榮譽、參加志願者和獻血活動的證明等。
3.證明子女成長環境的材料。
一方面是居住情況,比如一方房產學歷好,居住社群成熟,更有利於孩子的生活和上學,獲得監護權的機會更大;
另一方面,還有家庭成員的情況,大多數時候,真正照顧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雙方,尤其是學齡前兒童,通常是父母之一。 因此,孩子以前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陪伴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和身體狀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監護權的重要方面。
4.兒童的意見。
在處理撫養權問題時,法院會認真聽取10歲以上兒童的意見,在日常生活中與兒童建立親密關係,贏得兒童的意願尤為重要。
1. 兩歲以下兒童的監護權。
兩歲以下的兒童通常與母親住在一起。 如果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她可以與父親一起生活:
1、患有不治之症或其他嚴重疾病,且子女不宜與其同住的。
2.有撫養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條件,父親要求子女與其同住;
3.由於其他原因,孩子無法與母親一起生活。
2. 兩歲至十歲以下兒童的監護權。
對於兩歲以上的兒童,父親和母親都要求與他們一起生活,如果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優先考慮:
1.因其他原因做過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長期與他們生活在一起,改變生活環境明顯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3、沒有其他子女,對方有其他子女;
4、孩子與他/她同住,有利於孩子的成長,但對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癒的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情況,不適合與孩子一起生活。
如果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且雙方要求子女與子女同住,但子女已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能夠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則可視為子女與父母同住的優先條件。
法律劃分與分析:對監護人擔任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單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為近親屬。 對指定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