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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一)一方投資個人財產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本應獲得的養老保險基金和破產安置補償金。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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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入; (四)以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夫妻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共有財產。
如果你的姐夫知道並同意,這是夫妻之間的共同禮物,財產的禮物屬於任何人。
如果你姐夫不知道。 根據您的說法,如果您的妹妹需要分期付款,分期付款部分必須是共同財產。
首付取決於是你姐姐的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你姐姐的行為是共同財產的轉移,建議在進行之前先與你姐夫商量並徵得對方的同意,一是容易引起衝突,二是如果姐夫不同意,該財產很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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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借了錢,那麼房子就是你的了,如果別人買了給你,如果有相關證據,房子也應該是你的,如果不是,是你姐姐私下給你買的,房子也應該是你姐姐的財產! 如果你姐姐給你錢買房子,那是她自己的錢,我想應該是你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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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你能不能證明是你姐姐給你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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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 所謂夫妻關係期間,是指從夫妻結婚到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的這段時間,在此期間夫妻取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在配偶存續期間,配偶一方處分財產必須徵得配偶一方的同意。包括(1)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六)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七)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和破產和解賠償金; (8)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由夫妻雙方分擔的婚姻關係部分,如復員津貼、支付給士兵名下的自營職業津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勵、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百零六條 第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如果丈夫或妻子知道對方欠外界的債務,則用夫妻的個人財產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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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是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擁有的財產。 具體如下:
1、包括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智財權所得、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能夠明確取得的財產所得、一方個人財產投資所得、 夫妻一方婚後個人財產產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男女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費、破產和解補償金、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男女雙方實際或者應當取得的,但被確定為僅屬於其中一方的財產
2.復員津貼、自營職業津貼等一次性費用支付到軍人名下的,所得金額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乘以夫妻婚姻關係年數乘以年平均數。 年平均數是指根據具體年限支付給軍事人員的上述費用總額的金額。 具體服役年限是70歲的平均預期壽命與入伍時軍人的實際年齡之間的差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已結滿的;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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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入;
4、繼承或贈與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除外;
5、一方投資個人財產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7、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應當獲得的基本養老金和破產安置補償金。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適用解釋》第25條。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是《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一)一方投資個人財產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應該獲得的基本養老金和破產安置補償金。
1.夫妻共同財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分割?
1.離婚分割。
在離婚的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離婚的法律後果之一。
法律允許夫妻雙方在離婚時自行協商處理財產問題,如果協商不力或未能達成協議,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法院將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女人和無辜的一方。
但是,如果財產由丈夫和妻子共同擁有,則法院根據這一原則確定婚姻財產。 在區分夫妻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的前提下,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妻子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公平公正地分配夫妻共同財產。
2.婚姻分割。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分割共同財產:
1.一方當事人有隱瞞、轉讓、變賣、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2.有贍養一方法律義務的人患有嚴重疾病,需要就醫,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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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共同鏈狀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擁有的財產。 共同屬性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工資和獎金;2)生產經營所得;(三)智財權收入; (四)以繼承、贈與方式取得的財產,但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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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換的財產和財產權。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之日止。
具體應包括:
(一)夫妻雙方的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利潤;
(三)智財權所得: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明顯可得的財產所得;
(四)因繼承或接受贈與而得的財產;
(五)復員費、軍人名義自營職業的艱苦條件費等一次性支出,按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乘以年平均值;
6)一方從個人財產投資中獲得的收入;
(七)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8)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本應獲得的養老保險費和破產安置補償金。
這個問題更複雜。
首先,有必要澄清兩個概念:一是LZ提到的“父親的父親買了房子”是否已經支付了房屋的全部金額,如果是,抵押餘額由誰來支付; 其次,法律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以結婚登記日期為依據的,平日裡我們平時談論的訂婚和婚禮儀式不能成為法律依據。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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