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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的範圍,即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項福利政策收入和補貼;
(二)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雙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所得,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擁有的智財權所得;
(四)以繼承、贈與方式取得的財產,是指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和接受贈與而取得的財產。在繼承收入的情況下,它指的是財產權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 即使婚姻在婚姻關係終止前並不實際占有,只要繼承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和破產和解賠償金。
(八)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應由夫妻共同承擔的婚姻關係部分,如復員津貼、支付給士兵名下的自營職業津貼。
第18條規定了應屬於配偶一方財產的財產範圍。 也就是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身體傷害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生活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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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如下: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應當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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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夫妻共同財產,規定自結婚登記之時起,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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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已經失效,最新《民法典》規定,夫妻個人財產的具體內容包括:一方婚前財產; 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被確定為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3條。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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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應當由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收入; 3.智財權收益; 4.
通過繼承或贈與獲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釋義(二)》的精神,新《婚姻法》規定的不動產分割增值部分,以一方婚後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為依據,該等收入在法律上也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在處置共同財產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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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主要包括: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4、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但明確規定屬於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一方當事人從個人財產投資中獲得的收入,以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基本養恤金和破產和解補償金,屬於依法應當共同擁有的其他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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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婚姻法》第三解釋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向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的, 不動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不動產應當在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分。 >>>More
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
如果婚前財產被視為“共同財產”,雙方必須達成一致。 相關司法解釋還規定,婚前個人財產不得因婚姻存續而轉為共同財產。 事實上,這廢除了此前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婚姻存續八年,婚前的個人財產(不動產)視為共同財產”的規定。 >>>More
內地離婚登記將由現行的“初步審查-受理-審查-登記(簽發)”四步程式調整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簽發)”五步程式。 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辦理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處領取離婚證,逾期未辦理的,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