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工作時發瘋的家庭成員有什麼責任?

發布 健康 2024-05-01
1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這家公司不負責,畢竟這不是工傷,如果是工傷,那麼公司會按照工傷待遇給你的家人,但畢竟家人在公司工作時精神失常,作為一家公司,也應該付出一定的慰問,以體現公司對員工的關心和愛護。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答:我認為,如果你在公司工作有精神障礙,因為工作的事情,你要去醫院看,醫院要出證,如果是公司的事,那麼公包培訓培訓和補充,如果是自己的事, 那麼自己負責,人是最理智的,誰投訴誰就是誰投訴,公司,公司都要培訓。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如果精神障礙是由單位的工作引起的,當然,這需要醫院出具的證明,只要證明精神障礙確實是單位的原因,用人單位就有責任進行賠償和補償。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家人,在公司工作,原來瘋了,要還什麼債? 如果他在公司裡,和別人有衝突,和公司的上級和下屬有衝突,如果什麼都沒發生,他就沒有理由了,因為你瘋了,公司裡沒有人,但是這個債是發的,我家裡很生氣,不能把這樣的事情推到公司。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這要看是什麼原因導致了精神障礙,如果是公司工作造成的,就要負責。 如果是員工自身原因造成的,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最多會盡最大努力做出人道主義賠償!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這個可以和公司老闆協商,什麼可以決定,然後繼續補償,具體情況是什麼? 如果是公司,公司就有責任。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我認為你首先需要弄清楚的是精神障礙的原因是什麼,是由工作引起的嗎? 這就需要權威的醫療機構進行評估,區分責任,然後才能談什麼責任。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這取決於它是否與公司的工作直接相關。 有公司的,對工傷的認定負賠償責任。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看看是什麼原因。

    如果這是你自己的原因。

    公司不會支付任何費用。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有必要進行工傷評估。 劃分部門不是公司的責任。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你說的情況是工作壓力大,導致精神疾病,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這只是你的個人感受,沒有精神病學診斷。 即使有診斷證明,也不能證明只是由於在公司工作的壓力。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在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之前,您必須有事實證據。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法律分析:在工作過程中,他患有精神疾病,這是一種疾病或與工作無關的傷害。 如果勞動者在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或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解除:(一)勞動合同期滿; (二)職工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首先,如果員工符合醫療保險政策,醫療保險將報銷費用,如果公司不依法購買醫療保險,則必須承擔這筆費用;

    如果員工在發病時死亡,可能構成工傷,公司需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如果員工生病並對第三方(包括其他員工)造成損害,公司原則上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這不是義務行為。

    公司對員工的病情有救治義務,並應及時將員工送往醫院並通知家屬。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目前,國際規範中對“工傷”的定義包括兩個方面,即因工作和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中職工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而引起的疾病。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上班前或下班後在梁景正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因履行職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勞動者在受僱期間患有精神疾病,被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投保工傷保險的,以勞動完成後的第一次傷害保險**為主要責任人; 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如果不是工傷的,由相應的責任人負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統籌規劃的用人單位職工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傷害的, 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數人專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告知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勞動者人身傷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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