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關於不動產權利的創設、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合同,自合同訂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不辦理產權等級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的,在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的,即生效。第九條規定,不動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依法登記生效; 未經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予生效。
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對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本法第(五)項規定的在建建築物進行抵押的,應當完成抵押登記。 抵押是在註冊時建立的。 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通過招標、拍賣、公眾諮詢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 5)在建的建築物、船舶和飛機;··可以看出,抵押合同仍然有效,因為抵押合同在房地產抵押擔保簽訂後沒有登記,但抵押擔保的物權效力沒有發生。沒有抵押如何保障抵押權人的利益? 未登記可能有多種情形,如登記機關的原因、不可抗力(如**、洪水等)、抵押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的理由、抵押人的理由等。
因抵押人原因原因導致抵押權未及時登記的,抵押權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十條關於違約責任的規定(三)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不符合約定的“,抵押人可能被要求承擔債務人未能清償餘款的連帶責任。
-
不動產抵押未登記的,抵押合同生效,抵押不設。
-
1、不動產未經登記抵押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不動產抵押不登記的法律後果是抵押登記手續未辦理完畢,債務人未履行還款義務,債權人不能享有抵押房屋貼現權或以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優先償還的權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不動產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未登記產權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216條.
不動產登記冊是產權所有權和內容的基礎。
不動產登記由登記機關管理。
2. 房地產抵押登記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1、申請房地產抵押登記;
2、抵押方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3、抵押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證、住房所有權證或不動產證;
5、能夠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檔案和證明材料;
6、能證明抵押房產價值的資訊;
7. 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檔案。
-
法律分析:未經登記的財產抵押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條 確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有擔保債權人權利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和數量;
4)保證範圍。
第四百零二條 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被抵押或者本法第(五)項規定的在建建築物被抵押的,抵押登記完成。 抵押是在註冊時建立的。
第四百零八條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價值相對應的擔保。 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價值,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
未登記的不動產抵押糾紛可以通過協商、仲裁或訴訟等方式處理,如果不動產抵押權未登記,抵押權不成立,因為抵押權應在抵押登記時設定。
1. 破產抵押品的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破產抵押品的償還順序為: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登記順序償還; 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償還;
2. 抵押在未登記付款之前;
3、抵押未登記的,按債權比例償還。
抵押品是指債務人為保證債務的履行而轉讓給債權人的抵押品。 它可以是有形財產,也可以是登記的無形財產,如表面權利、**公債、人壽保險等。 在一些國家,它分為動產抵押品和不動產抵押品。
2、抵押權在設定抵押權設立前作為抵押品,如何確認其有效性。
1、不動產抵押權應當以登記為有效條件。
2、動產抵押不要求登記作為有效性的必要條件。 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運輸工具、在建船舶、飛機等,無論當事人是否辦理抵押登記,動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時起生效。
但是,辦理和不登記抵押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不登記抵押不能針對善意的第三方進行。
3、國家對房屋抵押權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哪些規定?
房屋的買賣不能用於抵押。 如果抵押是房地產(不動產),則需要到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從登記時起確立。 雖然房地產買賣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但抵押權的登記需要解除,然後才能完成房地產轉讓登記。
因此,房地產的買賣不能以抵押為抵押。
《民法典》第402條。
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或者本法第五項規定的在建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是在註冊時建立的。
第394條.
為保證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讓財產占有,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優先償還該財產。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債權人是抵押權人,擔保人約定的財產是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