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關係的終止,請幫幫我

發布 社會 2024-05-07
1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1. 是的。 2. 不可以。 如果雇主說計畫與你簽訂乙份為期三年的合同,你仍然處於試用期!

    3、補繳社保;

    4.它不代表。 你說你當時對勞動法了解不多,單位還用欺騙手段“不主動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公司人事部吃了多少?

    勞動仲裁不是胡說八道,用人單位在拒簽時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可以以此為理由拒簽。 另外,簽證的日期是什麼時候? 你問勞工部:

    如果從你進廠就開始了,如果你遲到了三個月,你應該支付雙倍工資嗎? 如果我籤了字,我還能賠償嗎? 如果是以當時的簽約為依據,那麼前三個月的事實關係就沒了?

    如果勞動仲裁委員會再這樣告訴你,你會告訴他們:你是豬,我們納稅人的錢不是用來養豬的!

    可以向法院提起針對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行政訴訟,也可以向當地政府舉報,如果真的生氣,可以去天涯]新浪發帖曝光。,我不相信就修不了他!

    在樓下,不,等我修好了,你就上樓了。

    呵呵,只是生氣了一會兒。 其實有這麼多,但能真正利用現行法律規定為自己贏回利益的人卻不多。 《勞動合同法》一出台,中國行業龍頭華為就公然裁員,剝奪員工實際服務年限,先入廠先離職。

    這是什麼意思? 目前,我國實施勞動合同法的硬體條件尚不成熟。

    至於上面那位弟兄提出的問題,可以說,如果再拖兩天,勞動部就不能再追究了。 這是因為您將獲得的賠償不足以支付您的投訴費用。 按理說,這些費用也可以由過錯方承擔,但你能實現嗎?

    呵呵,這就是我國維權的現狀。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是的,因為國家規定雙方必須在雇員進入雇主後乙個月內簽訂合同,否則雇主是非法的。 只要您在終止通知書上的簽名自受僱之日起超過乙個月。 然後你直接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雙倍工資補償,雙倍工資,並要求補發社會保險費。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記得【司馬長宇】以前是正派的,像個從事法律的人,為什麼這次邏輯混亂?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期滿; 職工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勞動者死亡,或已被人民法帝國法院宣告死亡、失蹤; 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 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用人單位被責令關閉、吊銷、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解除: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 勞動合同期滿; 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 其他。

    1. 退休是否意味著勞動合同的終止?

    1、勞動合同退休後自然終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勞動合同期滿; 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 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 漏水的褲子開啟了其他人。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內容是什麼?

    1)勞動合同期滿 (二)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被責令關閉或者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過年營業執照,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合法勞動關係成立後,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就像普通合同的終止一樣,勞動合同在無法維持時也必須終止。 勞動合同終止後,雙方的權利義務立即終止

    1、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約定解除勞動關係。

    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不得履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合同是以協議方式終止的,則無需區分誰的責任。

    2、不當解雇、非過失解雇導致勞動關係終止。

    過失解雇是指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雇勞動者並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 即《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 無過錯解雇是指用人單位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解雇勞動者而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即無過錯解雇的)::(1)勞動者因工作生病或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簡單工作或者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合同無法履行的,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勞動合同變更約定的。

    3、企業經濟裁員、富餘員工辭職,導致勞動關係終止。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者正在接受法定整頓,或者生產經營條件出現嚴重困難,需要下崗的,被下崗的職工應當從企業中解職,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法》第27條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的終止。 企業裁員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允許辭職,這也導致勞動關係的終止。

    4、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勞動關係終止。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一)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或者威脅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5、勞動合同的終止導致勞動關係的自然終止。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終止,即“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發生時,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2.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市場經濟中乙個極其重要的領域,隨著勞動力市場的發展,勞動關係問題就越重要。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勞動關係的終止:

    1、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約定解除勞動關係。

    2、不當解雇、非過失解雇導致勞動關係終止。

    3、企業經濟裁員、富餘員工辭職,導致勞動關係終止。

    4、資訊不足的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勞動關係終止。

    5、勞動關係的自然終止是由於缺乏對勞動合同解除的指導而造成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勞動關係的終止是指勞動關係雙方權利義務的消滅,是勞動關係運作的終結。 在實踐中,勞動關係的終止主要發生在以下情形中: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勞動關係雙方約定的解除條件發生;

    (二)勞動關係主體消滅或者喪失一定資格的;

    3)依法或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4) 行政決定、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 發生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解除:一是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 二是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出現,既可以是原則性的,如不可抗力或事故的發生,也可以是具體的字母清單,如勞動者死亡或用人單位解散,以及一方喪失主體資格的發生。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1、勞動關係終止的含義。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勞動關係雙方約定的解除條件發生;

    2)勞動關係主體被淘汰或者喪失看管轎車的資格;

    3)依法或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4) 行政決定、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

    需要指出的是,勞動關係的終止並不意味著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完全消滅,某些具體內容在勞動關係終止後的一定時期內仍要存在。

    2.勞動關係終止的原因。

    1)從用人單位的角度來看,原因包括:勞動者的嚴重不當行為;工人缺乏勝任工作的能力和資格; 因裁員而裁員; 繼續雇用工人是違反法律的; 還有其他一些實質性原因。

    2)從工人的角度來看,原因包括:因年齡或健康原因(如精神疾病)而退休;因各種可能的原因辭職,包括接受另乙份新的勞動合同或移民; 用人單位違約; 死亡。

    3、勞動關係的解除與勞動合同的終止的區別。

    勞動關係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時,勞動關係自動終止; 雇主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終止日期前單方面或者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勞動關係的終止也是勞動合同的終止,不同於因非正常原因且在到期日之前終止勞動合同,一般而言,勞動關係的終止包括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續簽合同、 勞動者退休、死亡、失蹤,或用人單位破產、破產,或因違法行為解除勞動合同。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勞動關係的終止是指勞動關係雙方權利義務的消滅,是勞動關係運作的終結。 實踐中,勞動關係的終止主要發生在以下情形下:(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勞動關係當事人約定的解除條件發生; (二)勞動關係主體消滅或者喪失一定資格的;3)依法或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4)行政決定、仲裁裁定或法院判決 需要指出的是,勞動關係的終止並不意味著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完全消滅,某些具體內容在勞動關係終止後的一定時期內仍需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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