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量刑程式是什麼?

發布 社會 2024-05-05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暴力致人傷害、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和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追債而非法扣押、扣押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00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非法拘禁他人以索取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問題的解釋》。

    行為人以索取高利貸、賭債或者其他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為目的,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因非法拘禁造成嚴重傷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非法拘禁罪的量刑程式如下:

    1. 立案。 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發現發生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

    2.調查。 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機關對非法拘禁案件進行調查;

    3. 審查和起訴。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是起訴、不起訴還是撤訴;

    4.試驗階段;

    5. 執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對舉報、控告、舉報、自首等材料進行審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 當發現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沒有必要追究朋友的刑事責任時,不應立案,並告知控告人好團遊不立案的理由。

    第200條. 被告人作最後陳述後,主審法官宣布休庭,合議庭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審議並作出如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可信、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不能成立罪名為由作出無罪判決。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法定羈押罪的量刑程式: 1.立案。

    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發現發生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 2.調查。 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機關對逾期解散的非法拘禁案件進行調查; 3. 審查和起訴。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是起訴、不起訴還是撤訴; 4.試驗階段; 5. 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對舉報、控告、舉報、自首等材料進行審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 發現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控告人不立案的理由。 原告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要了解非法拘禁是如何判刑的,首先要了解什麼是非法拘禁以及認定非法拘禁的標準。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非法拘禁罪的物件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內容為不非法干涉身體運動和行為的人格權,即在法律範圍內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決定自己身體行為的權利。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障,如果喪失了人身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性。

    犯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在認定非法拘禁罪時,應特別注意羈押時間對犯罪和非犯罪的影響。 雖然刑法對這種犯罪的成立時間沒有限制,但一般不以拘押10分鐘甚至幾分鐘的刑罰。這也符合刑法對犯罪的定義,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視為犯罪。

    如何判處他人非法拘禁和**。

    非法拘禁導致傅立健等人**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刑法第238條第2款規定的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情節,實際上是非法拘禁罪的加重後果。從理論上講,在第二款的情況下,行為人對被害人的**是過失造成的,因此屬於加重犯罪,行為性質沒有改變,仍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

    (二)本條第3款規定,使用暴力致殘、致人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處罰,視為改犯。由於行為人客觀上採取了暴力手段,主觀上對結果有認識,有故意心理狀態,符合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從而轉化為犯罪,行為的性質也發生了變化。

相關回答
22個回答2024-05-05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More

14個回答2024-05-05

當然是非法拘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More

9個回答2024-05-05

其他參與真神的人觸犯了法律,將老高送進了精神病院,之後,至少有十幾個人被當成了黑惡勢力的保護傘,他們符合了更重處罰的條件。 老高沒有得到民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