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可以提議終止司法拘留嗎?

發布 社會 2024-05-05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書約定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部分財產。 但是,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為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其成年親屬到場; 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 如果他們拒絕出庭,則不受執行影響。 被執行人為公民的,其工作單位、財產所在地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於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遺囑執行人必須列出清單,在場人簽字或者蓋章後,將副本交給被執行人。 如果被執行人是公民,他也可以將副本交給他的成年家庭成員。

    第二百四十六條 被執行人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被查封的財產。 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四十七條 財產查封、扣押後,執行人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拍賣不宜或者雙方約定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出售或者自行出售。 國家禁止自由銷售貨物,按照國家規定交由有關單位購買。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拘留不是什麼大罪,逃跑只能等他回來。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暫緩執行後可能再次執行行政拘留,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 如果暫停執行消失,您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在履行行政決定方面存在實際困難或者暫時沒有能力履行行政決定的;

    (二)第三人有正當理由主張對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中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其他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情形。

    中止執行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 對社會沒有明顯危害,當事人確有履行能力,暫緩執行三年不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暫緩執行可能導致拘留。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進行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況將其列入失信執行人名單,並向本單位報告被執行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 信用報告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

    對方拒不實施藏匿、轉移財物等行為的,法院可以採取司法拘留措施。 對方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將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對方沒有任何財產需要執行,法院將裁定中止執行,申請人可以在中止後申請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基於情節輕微或者情節嚴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銷毀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教唆、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藏匿、轉移、變賣、銷毀已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清點並責令保管的財產,或者轉移凍結的財產;

    (四)侮辱、誹謗、陷害、毆打、報復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員、偵查人員、協助執行人員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履行職責的;

    (六)拒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單位處以罰款、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羈押期間可以中止執行,當事人因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被羈押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中止執行情形消失後,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決定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關於初步隱瞞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長執行期限的; (二)與案件無關的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有充分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當事人的公職人員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權利義務繼承人尚未確定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暫停消失後,執行恢復。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可以暫緩作出拘留決定的情形包括患有精神疾病或傳染病需要隔離的,以及情節嚴重、可能危及生命的。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有裁定拘留的權力,期限從1日到15日不等。

    法律依據:《看守所條例》第十九條:看守所發現被羈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羈押決策機關作出暫緩羈押的決定:(一)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有傳染病,需要隔離的**; (二)情節嚴重,可知危及生命安全的。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在強制執行期間,被執行人客觀上有履行能力但拒絕執行法院裁定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拘留。 被執行人客觀上有履行能力,但拒絕履行法院裁定,情節嚴重的,可以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金或者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履行職責的; (六)拒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書的規定履行法律文書認定的宜團堂事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份等財產。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扣押、凍結、轉讓、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不得對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之外查詢、扣押、凍結、轉讓、變賣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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