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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優先,而無遺囑分配則根據《繼承法》進行。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進行: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該法中的“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的繼子女。
該法中的“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受扶養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後代代位繼承。 代位求償的繼承人通常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的遺產份額。
《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履行了對岳父岳母的主要贍養義務,喪偶女婿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應為第一繼承人。
《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繼承人按同一順序繼承的遺產份額一般相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已履行贍養被繼承人主要義務的繼承人或與被繼承人同住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獲得多份遺產。
有撫養能力、撫養能力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遺產不予或者少予分配。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
《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繼承人以外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能力、依賴被繼承人的,或者對被繼承人供養多於繼承人的人,可以給予適當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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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房屋是否搬遷與房屋的繼承無關,繼承原則上與其他遺產沒有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百一二十七條 繼承依次為:(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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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繼承權是指生前取得的合法財產,搬遷房屋是死者生前依法被徵用後取得的房屋,其對搬遷房屋擁有所有權,可以依法作為遺產繼承。 但是,如果被繼承人只有居住權,沒有搬遷房屋的權利,則其繼承人不能繼承該財產。 房屋的繼承也需要經過房地產管理中心登記,才能視為繼承的第一件後悔。
〔律法以乾孫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二條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法或性質不允許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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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產證的搬遷房可以買,有房產證的搬遷房可以走二手買賣或租賃交易的正常流程。 因為在二手交易過程中,房產證是房管局認可的,並由家庭服務員監督。 但是,如果業主只有開發商的搬遷協議,沒有房產證,則在進行二手房交易時,不能在房地產交易中心轉讓所有權或更改名稱。
此時,購買協議未經房管局批准,屬於私人交易,不屬於法律行為。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在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時生效。
根據中國《繼承法》,如果被繼承人有遺留債務,繼承人應先還清被繼承人的債務,然後再分割遺產。 死者債務是指死者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死者生前個人生活所欠的債務。
依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一)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否完成,無論殺人動機如何,都喪失了死者本人的繼承權; 此外,繼承人只失去被殺害的死者的繼承權,而不是被繼承人以外的第三方的繼承權。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