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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NBA中,由於主觀因素是不允許退役的,因為這涉嫌欺詐,如果有特殊情況不是傷病,只能和球隊協商買斷合同,買斷可以是0,但球員的工資還是算在工資帽裡。
如果是傷病,需要聯盟批准才能批准,這個程式很麻煩,而且必須確認傷勢嚴重,並且已經多次嘗試重返賽場不成功,在退役之前才會被批准,剩下的合同會分成八十二份, 保險公司將承擔最大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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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買斷成功!
按照你說的,據我所知,騎士隊不用付給他1400的年薪! 但年薪1400w會算進騎士隊的工資帽,但不算奢侈稅!
保險保險是為了保護您免受危險! 你怎麼能主觀退休,保險公司付錢給你而不被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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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有買斷。 否則,本就沒有資金了。
很簡單的問題。
NBA不會傻到讓球員利用這麼大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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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以上都沒有提到乙個關鍵問題:合同條款。
1.必須履行合同的時間,即例如5年合同,雙方必須至少履行4年。 合同的最後一年可以是球隊選項或球員選項。
2.年薪增加,NBA的年薪不是平均分配給每年的,而是按遞增幅度。
3.當球隊決定不執行合同時,必須支付給球員的買斷金額。 這並不是說球隊必須為球員合同的剩餘部分支付所有的錢,而是根據合同。 當然,買斷金額會低於球員的工資。
4.當球員因傷退役時,合同中未執行部分的履行。 同樣,還將支付部分工資,但不會支付合同的全部剩餘部分。
5.當球員單方面決定退役時,沒有傷病或其他訓練和比賽因素,合同未執行部分的履行。 當然,他通常不會得到剩餘的年薪,最好不要讓球員彌補球隊的損失。
合同中的條款還有很多,至少像一本小冊子,可能遇到的大多數情況都在合同中進行了說明,不會有任何漏洞可以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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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乙份買斷協議來支付合同下的大部分薪水,騎士隊可以退役。
否則,它無法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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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丹在93年因為主觀因素而退役,但人們退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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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的合同規則如下:
10天短期合同。
顧名思義,10 天合同是由自由球員與球隊簽訂的 10 天(或 3 場比賽日,以較大者為準)的合同。
在每年1月6日格林威治標準時間13:00之後(或該日之後的第乙個工作日,2011-12賽季的2月7日),球隊可以簽下自由球員的10天合同。
這份為期10天的合同不能跨越球隊的最後一場常規賽。 換句話說,當一支球隊完成第80場常規賽比賽時,或距離球隊最後一場常規賽比賽不到10天,以較早者為準,他們將被取消簽署10天合同的資格。
一支球隊在乙個賽季中最多可以與同一名球員簽訂兩份為期 10 天的合同,這些合同可能是連續的,也可能不是連續的。 在兩份為期10天的合同結束時,如果球隊想留住這名球員,他們必須至少與他簽約到賽季結束。
一支球隊擁有 10 天合同的合同數量不能大於該球隊名冊上不活躍球員的數量。 但是,如果一支球隊的現役名單中有 13 名球員,他們的 10 天合同可能比未啟用的球員數量多 1 名。
10 天合同的基本工資是可以協商的,但通常,團隊會提供最低工資。 工資將按合同規定的天數按比例支付(10 天或 3 個比賽日,以較大者為準)。
自由球員,也稱為不受限制的自由球員,允許他在勞資談判協議允許的情況下與任何球隊簽約,而母隊沒有辦法限制他。
自由球員有兩種型別,除了完全自由球員外,另一種型別的自由球員稱為受限制自由球員,當這類球員想與另一支球隊簽約時,母隊有權匹配他收到的資格合同,並將他留在球隊。
受限制自由球員,受限制自由球員只存在於少數情況下。 當乙個首輪選秀權完成他的四年(2+2)新秀合同時,他就有機會成為受限制的自由球員。 當乙個有NBA經驗的球員在聯盟打球不超過3個賽季時,他也有機會成為受限制的自由球員。
然而,當乙個首輪選秀權有兩到三年的新秀合同時,如果球隊選擇不行使球隊選項,球員就會成為完全自由球員。 此外,所有其他情況下的自由球員都是完全自由球員。
對於受限制的球員,無論他與其他球隊有什麼協議,母隊都有權在72小時內匹配協議(相同的年數、總金額、選項等),讓他留在球隊。 當然,球隊也有權不給球員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球員將成為完全自由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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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佩服NBA的各位球隊經理,他們個個經驗豐富,眼光犀利,從選秀到交易,再到簽約,都處理得當,當然尼克斯隊除外。
雖然NBA球員都是鋼鐵,但強強的對抗導致他們受傷的概率飆公升,而傷病是官方球員最大的對手,所以很多時候,球員的傷病率是合同考慮中最重要的部分。 所以在NBA中,當你面前有乙份幾千萬的大合同時,你要做的就是簽下自己的名字,否則你可能會後悔,但總有一些朋友心高於天,總是想挑戰自己的極限,賭注可能達到上億美金。
當時,肌肉發達的考辛斯,在缺中鋒的時代打得很流暢,資料爆炸了。 但帶隊能力實在是一般,國王已經很多年沒有打過乙個理由了,自我感覺不錯的考辛斯一再拒絕了國王的續約請求,為了防止竹籃空空如也,他只好將考辛斯交易到鵜鶘, 靠著濃眉大眼和隆多的發揮,進入次輪後,考辛斯又犯了乙個錯誤,覺得鵜鶘隊2年4000萬美元的報價簡直就是在西奇斯侮辱自己,從此,跟腱斷裂的考辛斯在美國流浪,身價不如一年, 勇士隊是530萬,湖人隊是350萬,火箭隊是230萬,快船隊有10天的短期工作。
很多人都說安吉冷血,那麼想想韋德的遭遇,安吉簡直就是救世主,布朗的1億元合同,塔圖姆的1億元合同,或者斯瑪特的合同,都不是你不給你,而是你值那麼多錢,其實想想,除了安吉, 沒有人會給小托馬斯乙份5年7000萬的大合同,場均29分也只是曇花一現,畢竟175是NBA不能**的重傷,他坐上了熱氣球,沒有一站就是溫馨的家, 一輩子的辛勤工作都輸給了一句話:我想要一卡車的美元。
對於德拉蒙德來說,這並沒有什麼大傷,因為他已經拿到了乙份大合同,這足以讓他擔心衣食穿暖。 也正是因為這份合同,他才大膽地拒絕了活塞隊提前續約的要求,其實大家都知道,在小球時代,這樣的大中鋒很難拿到更高的合同,而不願意降價的德申只能轉投騎士隊, 然後還是一樣的故事,湖人乙個賽季就匆匆結束,帶著一年的薪水加盟費城。接下來應該是再過兩三年的底薪,最後CBA才是他真正的歸宿。
小黑還有機會,畢竟他還年輕,但4年後肯定不會是8000萬。 4年可能是4000萬,3年可能是3000萬,前提是凱爾特人隊能打球,但凱爾特人不像湖人,波士頓強,競爭對手是籃筐。
當然,也有像哈里斯和巴特勒這樣的人,成功逼走了皇宮,但畢竟他們是少數,大多數球員還是需要乙份合同來養家餬口的,而NBA主帥也看合同到合同,所以當合同到來的時候,還是籤了字,珍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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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證和無保證的合同,還有一些保證合同。 如果有保障合同,球隊不能隨意解雇,這與非保障合同不同,人們可以隨時解雇任何球員。 但是,當一支球隊想要削減乙份有保障的球員合同時,他們必須先徵得球員的同意,然後才能裁掉他。
你甚至可以買斷他的合同並給他買斷費,但不能全額買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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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障的合同是球隊不能隨意解雇球員的有保障的部分。 與無保障合同不同,球隊可以隨意解雇球員。
如果有保障合同,球隊可以與球員協商買斷,如果球員同意,球隊將裁掉球員。 向球員支付買斷費就足夠了。 買斷費相當於球員當年的工資,但不一定是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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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秀合同一般有3+1和2+2。 以3+1為例,意味著球員在合同的前3年是受限制的球員,如果球隊在這4年內沒有交易球員,他必須為球隊效力3年,打完3年後,第4年是受限制自由球員, 並且球隊有優先拒絕續約的權利。如果球隊選擇續約,球員不能離開,即使球員不接受。
如果球隊不選擇續約,球員在第五年成為自由球員,可以離開母俱樂部,選擇與任何其他球隊簽約。 對所謂“2+2”模式更準確的解釋應該是“2+1+1”,即合同的前兩年都是有保障的合同。
在第三年和第四年,團隊可以選擇。 也就是說,只有當他的球隊在第一和第二個賽季結束時行使第三年和第四年的合同選項時,球員才能真正完成乙份為期四年的新秀合同。 球員的薪水,只要球員。
除非合同中有具體條件,否則球員按合同支付,即使球隊提前解雇球員,他或她仍然可以獲得四年新秀合同的全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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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秀合同一般有3+1和2+2 以3+1為例 這意味著球員在前3年是受限制的球員 如果球隊不打算交換他,那麼他必須達到球隊3年 打完3年後的最後一年是受限制自由球員 球隊有優先續約權 如果球隊願意簽下他,他不能離開 即使球員不接受,球隊不要求他簽下他,他也可以離開 第5年是自由球員 你可以選擇想要的球隊(當然是想要簽下他的球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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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意味著前兩年你必須在球隊打球,或者如果球隊解雇你,你仍然可以從另一支球隊獲得兩年的薪水。 兩年後,有乙個球員選項,此時球員可以要求退出或選擇與球隊續約。 換句話說,您將在 2 年後獲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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