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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出以下 4 點:
1.首先要檢查的不是公司法,而是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八十二條明確規定:
股份公司章程應當載有下列事項: ......9)公司的利潤分配方式“,所以公司的利潤分配方式主要看公司的章程。新的公司法賦予公司更多的自主權,如果公司違反公司章程,可以提起訴訟;
2.重要的不是總經理是否有權這樣做,而是董事會行使分紅權。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董事會行使制定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的權利。
但同時,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股東會有權“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 因此,該計畫的實施取決於您的股東的考慮,更不用說您是擁有40%股份的股東;
3.《公司法》對利潤分配方式作了模糊的說明,但不是強制性的,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四款,“公司補足虧損、提取公積金後的稅後利潤,由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
4.如果您有5年以上無分紅的利潤,您可以收購對方的股權,使自己成為第一大股東(假設您目前不是第一大股東),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按照合理的**要求公司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且公司連續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規定的利潤分配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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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不是強制性的,但作為股東,您有權知道對您股份的控制權
更何況,你還有40%的股份,這意味著他投資時必須徵得你的同意,否則會構成某種侵權
我在課堂上聽得不好,我學的是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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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說得沒錯,或許州長說了算,總經理無話可說。 但你是有權知道公司財務狀況的股東,如果你已經40歲了,你至少應該是第二股東,你可以提議做監事來監督基金的運作,如果公司的公司章程規定了年終分紅,那麼他們的做法是不合適的, 必須得到您的批准。如有必要,您可以依法行使您的股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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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後利潤100萬元減去上一年度30萬元減去20萬元留存公積金,其餘50萬元股息,按公司章程規定的認繳出資比例或實收出資比例計算。
2、(1)因C具有商業信譽的出資不符合股份公司出資規定,導致股東出資存在問題。
2)不合規。修改公司章程需要全體股東一致同意,部分股東不同意這一議題,因此修改公司章程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3)違反規定的,提取法定公積金增加資本的不得超過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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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為法人。 “公司作為法人,必須符合《中華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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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問答 1 合夥協議中如何評估勞動貢獻? 《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規定,合夥人可以以金錢、實物、智財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等方式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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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如果股東會罷免A董事長的職務,A是否有權在變更登記前主持公司的董事會會議?
答:變更登記是對抗性效力,與設立登記不同,設立登記是有效效力。 在公司內部,如果股東大會罷免甲為董事長,甲就不是董事長,因此甲無權主持公司董事會。
但是,在不變更註冊的情況下,甲與善意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仍對公司具有約束力。
問:A公司等3家國有企業擬設立H股****,總股本4億。 A公司憑藉其廠房、裝置、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成為第一大股東。
H公司成立後,A公司購買了600萬股公眾股,3個月後出售,獲利1800萬元。
1)發起人持有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是否適用於這個問題,**與轉讓有什麼異同?
2)非法轉讓的後果是什麼,法律依據是什麼?
答:(1)發起人持有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本問題適用。 在這個問題中,**和轉移是相同的含義。
2)《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股份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其股份,並應當認定為強制性規範作為禁止;從立法原意分析,該規定的目的是增加發起人的責任,維護公司和非發起人股東的利益,因此應當是一項有效的法規。 當事人簽訂股份、粉塵轉讓合同屬違法行為,應認定為無效。 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以“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為由認定無效。
問:某股有13名董事,在一次董事會會議上,會議決定更換監事。 這是否符合公司的陸禪規定?
答:公司董事會無權更換監事,請參照《公純司法機關第一百零九條第三款關於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 此外,根據《公司法》第100條的規定,股東代表任命的監事由股東大會代替;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公司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代表大會代替。
問題:當董事會出席的董事人數少於法定人數時,您如何看待公司做出的決議的有效性?
答:根據善意第三方保護原則,公司訂立的交易仍然有效,因為解決過程只是公司的內部事務; 第三人明知程式有瑕疵的,應當予以撤銷。 如果決議損害了公司的利益,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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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認為這不再是乙個法律問題。
2.主要是關係問題。 大股東以沉默的方式反對其他股東的決議。 主持會議的人可以在股東大會上表明,如果沒有宣告,將視為通過或不批准。 不管他簽不簽,那就去工商局辦理手續。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討論事項作出決定,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它應該被簽名,而不是要求有效。 工商局的人也是該卡的其他股東。
3、以工商局必須表明立場為由,其他股東可以在會前想出對策,以無聲的方式表明態度。 這是作弊的唯一方法,剩下的就是把錢寄給工商局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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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C的規定旨在允許股東表明他們願意解決。 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上簽字時已表示知悉表決權的,不簽署決議的,視為放棄表決權,工商局的異議不成立。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這是出席會議的股東的義務。 當然,在實踐中,股東不簽字是因為不同意會議記錄中列出的內容,但這種簽字與否並不影響決議在法律上的法律效力。 股東的簽名不是決議成立的先決條件。
因此,法院不合適是有一定原因的,你的公司被雙方來回推搡。 在實踐中,又不想告工商局,我建議貴公司有個可行的辦法:
1)將股東的表決權集中在少數人手中(通過授權書等) 2)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但選擇在偏遠地區,合作的股東無需前往 3)等到會議召開後,通知將被取消, 讓對方白白走了 4)不停地折騰對方,說一次在烏魯木齊開,一次說在瀋陽開,5)時機成熟,幾個人坐飛機去海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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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個角度看,公司法在股權和股東簽名方面,恰恰是在保護股東的利益,但不會是雙方利益的矛盾。
根據公司法,股東不簽字是合法的,如果我是他們,實際上會保護我自己的利益。
咱們來看看協商還是滿足股東的要求,這種情況太詳細了,法律還沒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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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談判和解。
2.如果它不起作用,那麼繼續運營就是空談。
內訌是中國人民的優良傳統。
如果協商不成,您將等待或申請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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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確的是,您的公司是股份****還是有限責任公司? 如果如您所說,是“股東大會”,我們預設為股份,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公司法》第108條的規定,主持會議的人員和出席會議的董事可以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此外,根據《公司法》42,出席會議的股東也必須簽署會議記錄,這樣做是不合規的。 現任董事故意拖延股東會決議,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監事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如果這兩人不是董事,根據《公司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免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如果你有乙個董事會,你就不會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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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淨資產太少; 2、審批機關違法的; 3. 已發行債權人權利的價值過高。
二、詳見《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法》第十六條,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份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40%;
3)最近三年的平均可分派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募集資金的投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利率不超過***設定的利率水平;
6)***中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必須用於核定用途,不得用於彌補損失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的公司債券,除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的條件,並報*****監管機構批准。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由董事會制定計畫,股東會作出決議。 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部門決定。
公司按照前兩款規定作出決議或決定後,應當報*****管理部門批准。 ”
《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公司發行債券,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未經批准,不得發行或偽裝債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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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行前應與保薦人簽訂保薦協議,保薦人應當與企業進行諮詢,並出具發行債券的保薦函。
2、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符合《公司債券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 50百萬的淨資產絕對不符合條件。
3、公司債券的發行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縣無權批准。
4.公司債券募集程式違法。 公司債券發行前,應當公布公開發行檔案,並將檔案置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主要部分,問題的詳細資訊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補充。
法律分析:新《公司法》已修訂,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共進行了12項修改,包括修改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公司註冊條件不規範、簡化提交檔案等。 >>>More
1)賠償如果上法庭,法院會根據醫療費用、基本營養費(醫院會告訴法庭乙個近似值)和父母失去的工作費用(帶孩子去看醫生)來支付。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