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船舶處於緊急情況下時,船員和乘客在緊急情況下的優先順序是什麼

發布 汽車 2024-05-03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乘客、機組人員、船長。

    在危機情況下,乘客等同於客人,缺乏經驗,多呆一會兒很危險,留下來也沒用。

    船員的第二個原因是船員負責協助疏散和協助船長。

    最後船長先跑了,整艘船都玩了,一點希望都沒有。 他留下來是為了儘量減少損失。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1、如果海事索賠尚未產生,則海事索賠人尚未取得海事索賠,因此無需償還。 或者,如果海事債權已經發生,但由於清算、抵銷、混淆、放棄等原因而消滅,海事債權不復存在。 作為從屬擔保權益,船舶優先權的目的是滿足海事債權,如果出現上述情形,船舶的優先權自然不會產生,或者雖已產生,但已經消滅,當然也不存在行使的前提條件。

    2、雖然海事債權當事人之間存在已屆滿的海事債權,但如果海事債權尚未屆滿,責任人沒有履行義務,因此海事債權尚未償付,船舶優先權尚未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船舶優先權。

    3、如果責任人在還款期限屆滿時履行了具體的海事債權,則海事債權將與船舶的優先權一起消滅,船舶的優先權人自然不再能夠行使優先權。 只有當海事索賠已達到結算期,責任人未履行船舶優先權行使條件時,才能得到滿足。 不履約包括完全不履約和不完全履約,對於後者,權利人仍可根據船舶優先權的不可分割性,對未履約部分行使船舶優先權。

    4.船舶優先權如果船舶優先權尚未產生,則不存在所謂的行使問題。 雖然船舶的優先權已經確定,但它必須仍然有效存在才能行使。 因此,如果船舶的優先權因相關消滅原因而不復存在,則船舶優先權的存在效力喪失,海事求償人成為一般債權人,不能再行使船舶的優先權。

    5.船舶在管轄範圍內,可以被法院扣押。 這是為了最終實現船舶的優先購買權。 由於船舶優先權的行使必須是法院扣押船舶,而法院的司法權受國家主權管轄,只能在其管轄範圍內行使,不具有治外法權,因此扣押船舶的前提是船舶必須在法院的管轄範圍內。

    同時,船舶也必須能夠被法院扣押,如果由於某種原因法院無法扣押船舶(例如,找不到船舶,船舶的母港未知),則不能行使船舶的優先權。 因此,船舶在法院管轄範圍內,可以被法院扣押,是船舶享有優先權的前提條件。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下列海事請求優先於船舶: (一)船長、船員和其他在船工作人員依照勞動法、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要求支付工資、其他勞務報酬、船員遣返費和社會保險費; (二)船舶作業期間發生的人身**賠償要求; (三)要求繳納噸位稅、引航費、港口費等港口費; (四)要求支付沉船救助救助資金; (五)船舶在作業過程中因侵權而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運載2000噸以上散貨油的船舶持有有效證明其已投保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有相應經濟擔保的,由此造成的油汙損害賠償請求不屬於前款第(五)項的範圍。

    《海商法》第22條。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1. 這些海事索賠具有船舶的優先權:

    (一)要求支付船長、船員和其他船員按照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勞動合同在船上工作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回國費和社會保險費;

    (二)船舶運營中發生的人身賠償要求;

    (三)要求繳納噸位稅、引航費、港口費等港口費;

    (四)要求支付沉船救助資金;

    5)因船舶在運營中的侵權行為而引起的財產賠償要求。

    二、運載2000噸以上散裝油的船舶持有有效證明其已投保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有相應經濟擔保的,其造成的油汙損害賠償請求不屬於前款第(五)項的範圍。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二條。

    1. 停靠的船舶可以拍賣嗎?

    1.停靠的船舶屬於人民法院執行財產的範圍,人民法院可以拍賣停靠的船舶。 發起人對拍賣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執行異議。

    2、隸屬關係的全稱是企業隸屬關係的經營,是乙個行業術語,是指乙個機構或組織對另乙個機構或組織的從屬關係或依屬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拍賣棗和出售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在執行程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採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以折扣價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先行拍賣方式,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拍賣開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拍賣委託:

    (一)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二)執行申請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的;

    (三)被執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

    4)當事人已達成強制執行和解協議,無需拍賣財產;

    (五)與案件無關的人對拍賣財產提出有充分理由的異議的;

    6)拍賣機構與競買人惡意串通;

    (七)其他應當撤銷拍賣委託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扣押和拍賣船舶使用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因光船承租人負有海事債權責任而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應當准許海事求償人為清償光船承租人因船舶經營而產生的債務而申請拍賣船舶。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根據上述關於船舶優先權為特殊擔保權益的性質及其特點的觀點的分析,船舶優先權的行使應當具備以下特徵:

    1.主題的特殊性。

    這是由船舶優先權的財產權決定的,船舶優先權的行使只能針對法律規定的海事財產,當事人不得隨意擴大。 具體海事財產的範圍因國家而異,但船舶及其附加物的標的物是共同的。 《海商法》僅規定船舶及其附加物是船舶優先權行使的主體,權利人可以對產生海事請求的船舶即有關船舶行使權利,非當事人的船舶不能成為船舶優先權行使的主體。

    2.債務人的相對不確定性。

    債務人(船東)的相對不確定性。 在普通法中,船舶的優先權是通過對物程式行使的,在該程式中,原告不必將責任人指定為訴訟中的被告。 在大陸法系中,由於不存在物權訴訟,只能對人提起訴訟,根據相應權利義務的法律原則,訴訟中的船舶優先權人應當有與之相對應的債務人,而該債務人就是船舶的所有人。

    由於船舶可以出租或者轉讓,其占有和所有權關係處於不斷變化的狀態,因此船舶優先權義務的主體也處於相對不確定的狀態。 船舶優先權產生時,船舶歸甲所有,到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時,船舶可能已經歸乙所有,債務人已經變更。 正是這種相對的不穩定性,給權利人在申請扣押船舶或提起訴訟時確定被申請人或被告造成了相當大的麻煩,而且債務人可以跨越國界,因此往往難以通過個人訴訟的方式行使船舶的優先權。

    普通法係以對物訴訟方式行使船舶優先權,其主要原因之一是,物權訴訟的優點之一,就是可以避免這種困難,方便權利人。 《海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海事申請人申請扣押船舶,不能立即查明被申請人姓名的,不受影響。這一規定為船舶優先權持有人行使其權利提供了相當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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