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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複核起訴、變更管轄的案件,複核起訴期限自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計算。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追查案件,應當在乙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 補充調查僅限於兩次。 補充偵查辦結並移送人民檢察院後,由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是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時間和法院受理的時間有嚴格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兩個月內宣布判決,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可能判處死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案件,審理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成移送人民法院後,由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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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看守所被關押了18個月,然後被轉移到檢察院。
說明案件是大案還是複雜案。
很難說什麼時候會被評判,但根據我的經驗,至少需要半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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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判決只能在審判後判處。
對批准逮捕、直接受理的案件,由檢察院負責偵查起訴,法院負責審判。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羈押、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人民檢察院負責起訴、批准逮捕、偵查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和提起公訴。 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均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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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交給檢察院,量刑肯定是定的,法院對判處什麼刑罰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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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調查已經完成並提交審查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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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檢察院和法制機關對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的期限有限制。
公安機關決定的刑事拘留期限一般為7日,犯罪地點有的,可以延長30日,因此公安機關最長拘留期限不超過37日,檢察機關應當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檢察院應當在七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公安機關批准逮捕後,應當在2個月內結束偵查,不能偵查的,向上級檢察院申請延期1個月。 情節較複雜的,經省、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二個月。
最高檢察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特殊案件沒有延期期限。
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為乙個月,情節複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
法院在乙個月內審理並結案,複雜案件最遲不超過乙個半月。 情節複雜的,經高階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乙個月。
二審時限與一審時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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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羈押期限為14日。
這14天包括: 被羈押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羈押後三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審查批准逮捕的請求。 特殊情況下,報評審批時間可延長一至四天。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期限為七日。 但法律規定,對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集體犯罪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提交審批請求的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檢察院自查案件:
羈押期限為14天。 認為有必要逮捕在押人員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 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天。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調查拘留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案件情節複雜,逾期不能結案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乙個月。
適用於以下四類案件:(1)交通極不便的偏遠地區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在旅途中犯罪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領域廣泛、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逾期調查不能結束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調查期滿不能結束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對於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特殊原因,不宜移送審判,時間較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長審查期限。 此外,羈押期開始還有三種特殊情況:
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又犯重大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交真姓名、住址,身份不清的,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清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調查、取證; 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鑑定的期限不計入辦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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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看守所的時候,抓捕已經批准了,沒有固定的時限,所以你要督促檢察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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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時間是有限制的。
在拘留的情況下,最長為37天。
如果你已經被逮捕了,那麼你就要開始計算逮捕的時限,而逮捕的時限就是公安機關調查案件的時限,一般要看案件的性質。 如果時間太長,由上級批准,半年也是可能的。
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院必須在乙個月內對案件進行審查起訴,也可以將罪犯在看守所拘留乙個月後才能上法庭。
看守所只根據公安機關的檔案羈押犯罪嫌疑人,而他本人就是羈押人的地方,沒有多少權力。
也就是說,如果案件要上法庭,嫌疑人一般可以被拘留至少37天+2個月+1個月的天數,當然,如果工作工整,案情比較簡單,可能會更快,但這個日期不會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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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犯罪事實應當清楚,證據可信、充分,並書面提出起訴意見,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因此,公安機關在對案件進行一系列偵查活動後,如果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已經確定和充分,可以依法認定犯罪嫌疑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應當決定終止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偵查已經結束的案件,公安機關必須保證基本事實清楚、證據可信、充分,符合起訴的基本條件,並書面提出起訴意見,報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
起訴意見應當明確說明犯罪及其所依據的法律規定; “案卷材料和證據”主要包括舉報、揭發、指控等材料、訊問筆錄、訊問筆錄、勘驗檢查筆錄、鑑定結論、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
需要多長時間取決於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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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獲得受害人的原諒,可以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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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在監獄裡複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罪犯移送執行刑罰的,移送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交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二年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送交監護執行。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剩餘刑期在移送執行前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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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排除羈押時間,剩餘刑期為六個月以內,在看守所服刑。
理論上看,六個月到三年可以看作是在看守所服刑(你的情況可能相當大),看守所的囚犯人數是不是很滿。
其實,監獄裡的條件並不比看守所差,但勞動可能比看守所更累,探視可能更遠。
讓我們找到一段關係,最好的意義,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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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沒有被判刑,你就不會被送進監獄。
李仁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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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他們不會被送進監獄不到一年,他們將在看守所呆到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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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從羈押之日起計算,羈押日減一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一條,管制監禁期限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在判決執行前被拘留的,每羈押一天減刑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拘役期限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在判決執行前被拘留的,每拘留一天減刑一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在判決執行前被拘留的,每拘留一天減刑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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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罪犯已被羈押在看守所,剩餘刑期在宣判後乙個月內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剩餘刑期,剩餘刑期超過乙個月的,由看守所送監獄執行。
被拘留者在被判處15個月監禁和9個月看守所後會被轉移到監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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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已被羈押在看守所,判決宣布後乙個月內仍服刑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剩餘刑期,剩餘刑期超過乙個月的,由看守所送交監區執行。
如果你不想坐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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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刑期不滿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刑期超過3個月的,必須送進監獄服刑。
親愛的,你還有問題嗎?
好的,謝謝你,你不必在三個月的空閒時間裡進監獄。
是的。 親愛的,你還有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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