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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法》中的作品主要包括以下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和技術作品。 (一)文學作品; (2)口頭作品; (3)**戲劇、歌劇、舞蹈、雜技作品; (4)美術和建築作品; (5)攝影作品; (6)電影作品和以與電影製作方法相似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原理圖等圖形作品、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中國著作權法中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科學領域中具有原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
作品應符合以下條件:(1)原創性,即作品必須由作者通過獨立構思和創作創作而產生。 只有原創作品才受版權法保護。
2)再現性,即可以通過印刷、影印、影印、拓片、錄音、錄影、翻錄、反拍等方式製作作品的乙份或多份,但無論採用何種複製方法,複製多少作品,作品的內容和思想都不會改變。(3)合法性,作品應以法律允許的客觀形式表現出來。 從事文學、藝術、科學作品創作的公民,應當遵守法律規定,不違反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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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而創作的作品,屬於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著作權歸作者所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經營範圍內優先使用。 作品完成後兩年內,未經本單位同意,作者不得允許第三人以與本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本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享有著作權,其他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的工程設計圖紙、產品設計圖紙、地圖、計算機軟體等服務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紀念組織負責;(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服務作品。 第十七條 委託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委託人與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 合同未明確約定或未訂立合同的,版權歸受託人所有。
如果著作權屬於本單位,本單位還需要向服務人員支付福利,但當相關著作權授權時,本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服務人員僅享有相關的經濟利益和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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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可轉讓著作權的財產權可以質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0條規定,債務人和第三人有權處分著作權等智財權的財產權,可以質押給來源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證; (3)倉單和提單; (四)可轉讓的首股股權; (5)傻裂模在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可轉讓智財權中的產權; (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質押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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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一)書面作品,是指以書面形式表達的作品,如詩歌、散文等; (二)口頭作品,是指以口頭語言形式表達的作品,如即興演講、演講、法庭辯論等; (3)** “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和其他可以演唱或演奏的有詞或無詞的作品; (四)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戲曲、地方戲曲等舞台表演作品; (5)“曲藝作品”是指以說唱形式表演的作品,如相聲、快書、鼓、講故事等;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方式表達思想和情感的作品; (七)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通過肢體動作、技巧表現的雜技、魔術、馬戲等作品; (八)“藝術品”,是指由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具有美學意義的繪畫、書法、雕塑等二維或者三維造型藝術作品; (九)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構築物的形式表現起來的具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十)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儀器,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十一)電影作品和以與電影製作方法類似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在某種媒介上拍攝的作品,由一系列有聲或無聲的圖片組成,並借助適當裝置進行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十二)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而繪製的工程設計圖紙、產品設計圖紙,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根據物體的形狀、結構,按一定比例製作的用於展示、實驗或者觀察的三維作品。
您好,原則上,作品一旦完成,自然會受到中國著作權法的保護,無需申請或註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的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無論是否出版,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More
主要包括人身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署名權、出版權)、財產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放映權、播放權、 資訊網路傳播權、拍攝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以及著作權人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鄰接權的原意是與著作權相鄰的權利,其確切含義應當是作品傳播者享有的權利。 讓我們來看看著作權法是如何規定鄰接權的保護期限的。 著作權法關於鄰接權保護期限的著作權法對鄰接權的保護期限如何規定鄰接權的保護期限如下: >>>More
法律網著作權法的法定許可]法定許可具有下列情形: (一)為編纂出版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民教育規劃教材之目的,除作者事先宣告不准使用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對已出版作品或短文作品、**作品、單件藝術作品、攝影作品進行編纂, 但報酬應按照規定支付,並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二)作品在報刊刊登後,其他報刊可以刊登,但著作權人宣告不得摘錄、彙編的除外; (三)錄音製品製作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製作錄音製品,但將他人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作品作為錄音製品使用時,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版權所有者宣告不允許使用它。 (四)廣播電視台**出版他人作品的; (5) 廣播電台、電視台**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發行,但應支付報酬。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