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恤金單位支付的那部分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發布 社會 2024-05-02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你好。 一般屬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養老金是婚姻財產的一部分嗎?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一)一方投資個人財產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本應獲得的養老保險基金和破產安置補償金。

    由此可見,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獲得或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繳納養老保險費,一方當事人在離婚時主張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的養恤金賬戶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希望。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這不是共同財產。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養恤金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具體如下:

    1、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本單位每月代扣的養老保險費,實際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即工資,工資累積的養老保險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即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2. 配偶一方觸犯了法定違法行為。 也就是說,配偶中的一方實施了法律禁止的破壞雙方婚姻和家庭關係的行為。 也就是說,它是指有配偶和婚外異性的人,不以夫妻的名義持續穩定地生活在一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1092條.

    夫妻一方隱瞞、轉讓、變賣、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另一方可以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少量或者不分。離婚後,如果對方發現有上述行為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養老保險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和破產和解賠償金屬於其他依法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擁有:工資、獎金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懷疑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約定屬於對方,夫妻欠外界的債務悄悄欠外界,對方知悉約定的,應當償還夫妻的個人財產。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和破產和解補償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養老保險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養老保險是國家通過社會養老保險機構發放給退休職工的生活費,是退休職工的主要收入和生活保障,具有工資屬性,應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以及《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還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2)離婚時養老保險如何分割及分割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釋義(二)》中規定,屬於夫妻雙方的“其他共同財產”的養老保險待遇有兩種,一類是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 另乙個是男女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本應獲得的養老保險。由於這兩種情況之間存在很大差異,因此在實踐中應區別對待。 1、已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

    由於這個具體數量已經確定,並且具有拆分的可操作性,因此在實踐中不會有太大的爭議。 2.應獲得的養老保險金。 在《婚姻法解釋(二)》中,最高人民法院沒有明確界定應當取得的含義和範圍。

    我們認為,應領取養老保險金的人是指當事人具備享受養老保險的基本條件,但因某種原因沒有領取養老保險金或未繳納到個人工資金賬戶。 如果一方或雙方在離婚前在婚姻存續期間參加了養老保險,但離婚是由於一方或雙方在結婚時尚未退休,則無法估計離婚時未來可用的養老金金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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