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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級和 6 級殘疾治療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津貼:五級傷殘18個月工資,六級傷殘16個月工資;應當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並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
難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向用人單位支付傷殘津貼,五級傷殘應為勞動者工資的70%,六級傷殘者應當支付勞動者應繳納的全部社會保險費。2、要求:實際領取傷殘津貼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勞動者請求,勞動者可以解除或者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上一年度總面積的勞動者平均月工資,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勞動者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4. 注:本人的薪金是指工傷雇員在意外受傷或因工時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薪。 工資高於總體規劃區員工平均工資的300%的,按總體規劃區員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 如果員工工資低於總體規劃區內員工平均工資的60%,則按總體規劃區內員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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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傷被認定為5-6級的,自2011年7月1日起,按下列標準給予待遇:
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支付**
5 級殘疾:18 個月; 6 級殘疾:16 個月。 標準為受傷者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月供款工資;
按上述規定計算支付的標準低於2010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相應傷殘等級月數的,差額由工傷保險**補足。
2、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由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如難以安排的,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
5 級殘疾:70%; 6 級殘疾:60%。
標準為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月薪,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實際領取傷殘津貼數額低於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受傷人員解除或者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的,工傷保險應當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
5 級殘疾:18 個月; 6 級殘疾:15 個月。 該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4、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發放傷殘就業補貼
5 級殘疾:18 個月; 6 級殘疾:15 個月。 該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注:工傷職工提出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且終止勞動關係的時間在法定退休年齡前5年以下,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全額補助金和傷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按缺缺年減持20%; 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
因工傷職工退休或者死亡導致勞動關係終止的,不得享受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和傷殘就業補助。
工傷雇員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後,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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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您所在的省、市和地區。 您可以按18個月的工資申請一次性傷殘津貼,保留勞動關係,並由雇主安排適當的工作,如果難以安排,雇主將每月支付您工資的70%的傷殘津貼。
如果您建議解除或終止僱傭合同,您可能會獲得工傷的一次性醫療福利和一次性就業津貼。 具體標準取決於您當地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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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一次性傷殘津貼:16個月的5級傷殘津貼。
此外,用人單位將按月發放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者工資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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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5 級殘疾是 18 個月的工資。
1)根據工傷保險**的傷殘程度一次性發放傷殘補助,標準為:五級傷殘18個月工資,六級傷殘16個月工資;
2)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安排適當的工作。如難以安排工作,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工資的70%,六級傷殘工資的60%,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應付給職工的全部社會保險費。
實際領取傷殘津貼數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雇員請求,勞動者可以終止或者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工傷保險**應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應一次性發放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和殘疾一次性就業補助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醫療費用、工傷費用;
2)住院餐補助;
3)總體規劃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4)為殘疾人安裝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5)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顧費用;
6) 1至4級殘疾雇員的一次性傷殘津貼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時,撫卹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
9)勞動能力考核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依照國家規定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二)五年級、六級殘疾職工每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3)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第四十一條 勞動者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工傷保險金。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應當從工傷保險**中預付。
從工傷保險**中預先支付的工傷保險金,由用人單位報銷。 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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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餐補貼:員工因工住院受傷的,單位按本單位出差伙食補貼標準的70%繳納住院餐補貼;
2、醫療費用:按實際費用計算;
3、停工工資:職工因工事故受傷或患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工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停薪假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害嚴重或者情節特殊的,經設區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工傷評估後,應當中止原有撫卹金,並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撫卹金。 工傷職工在停工期滿後仍需**的,應當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4、護理費用:因不能自理的受傷職工在停工停薪期間需要護理的,由本單位負責。 如果受傷的雇員已經過殘疾評估,並經勞動能力評估委員會確認他或她需要生命護理,雇主應繼續支付費用;
生活照養費按三個不同等級支付: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標準分別為上年度統籌區員工月平均工資的%或30%;
5. 傷殘津貼及傷殘津貼:
因工作相關殘疾而被確定為 5 級殘疾的員工:
一次性傷殘津貼是 16 級殘疾的 5 個月工資。
標準是:5級殘疾人員工資的70%。
6、工傷醫療補助金:根據統計部門上次公布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勞動關係終止或終止時年齡的差額計算。 5級,當地員工平均工資按全年支付; 第6級按當地員工全年平均工資支付; 7級應支付當地員工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平均工資; 8級,按當地員工平均工資按全年支付; 對於9級,將按當地員工的平均工資支付給全年; 對於十年級,當地員工的平均工資將按全年支付。
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7、傷殘就業補貼:根據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根據傷殘程度和終止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年齡,支付上一年度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期35個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3條、第36條、第62條、第64條的規定,工傷被認定為五級殘疾的職工,享受下列待遇: >>>More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工傷認定受理通知書須經縣、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可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索取。 >>>More
1、醫療:按當地標準報銷醫療費用、住院餐費、工傷保險**,需要照料,若單位未脫離照料,單位需按當地標準繳納照料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