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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婚姻法即將改變,如果地契上寫著名字,那麼房子就是他的,不管誰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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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自己的錢證明,並盡快拿到結婚證,這是你們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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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有變化,所以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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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地契上有你的名字,這也證明該房產是你們夫妻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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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子是婚前單方面購買的,那麼就是婚前的個人財產! 但是,你只付了首付,你和你的女朋友是共同還款人,所以你的房子是你共同擁有的,你應該保留各自的每月還款憑證,以備將來發生什麼事
還有,如果你沒有結婚,你沒有結婚證,如果你沒有結婚證,你怎麼能把你們兩個人的名字寫在你的房產證上,好像只能寫乙個,另乙個只能是貸款人或共同還款人
總之,金錢和感情是最難解釋清楚的,也是最容易改變的,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把所有的付款證明都保留好,以備不時之需 這個社會很公平,付出多少就回報多少,關鍵是保護自己,不傷害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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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婚前購房視情況而定。
1.如果你在婚前支付了房子,或者你的家人支付了房子,全額支付,並寫在你的名字上,那麼無論房產證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的,這樣的房子都是你婚前的個人財產,和你的兄弟離婚時不會分割。
2.如果你拿出婚前貸款買房,自己或父母支付的首付都登記在自己名下,不管是自己還的貸款還是婚後對方還的貸款,離婚的時候,房子也會判給婚前買房的一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應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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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購房視情況而定。 1.如果你在婚前支付了房子,或者你的家人支付了房子,全額支付,並寫在自己的名字上,那麼無論房產證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的,這樣的房子都是你自己婚前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會分割。
2.如果你在婚前貸款買房,父母或父母支付的首付都登記在你名下,不管是婚後自己還的貸款,還是對方還的貸款,離婚的時候,房子也會判給婚前買房的一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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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算作婚前財產:夫妻雙方可以簽訂書面協議,約定房屋歸夫妻所有,必須辦理相應的不動產登記手續。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的規定,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分居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歸所有,部分歸聯位所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以夫妻個人財產清償。
《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和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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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在登記結婚前取得的財產。 因此,為了將購買的房屋定性為一方擁有的婚前財產,有必要明確財產所有權的獲得是在男女之間登記結婚之前實現的。 因此,如果一方在婚姻登記前用自己的個人財產購買了該房產,並且該房產僅登記在投資者名下,則該房產屬於一方擁有的婚前財產。
在離婚的情況下,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一方的個人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財產是在雙方登記結婚後取得的,或者是由雙方共同出資的,則該財產應被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百條 第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由袁氏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一)了解戶籍政策。
無論是買房還是賣二手房,都應該做一些相應的準備,比如了解市場**和買賣的各個環節和步驟,以及各種注意事項。 其中,應該理解的是,目前的戶籍政策。 戶籍結算要有可靠的位址,即必須有可以結算的固定房產。 >>>More
三次拍賣失敗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拍賣買賣財產的規定》(法世〔2004〕16號)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拍賣不能再舉行,但可以申請按底價償還債務。 >>>More
房東提出這個問題的時候,其實很清楚,他應該退房退款,或者補餘錢買這兩個選項,現在開發商是皇帝,他們的合同買家基本都做不了改,你喜不願意買。 如果資金不允許,建議退還,我的乙個朋友也是一樣,雖然虧點錢好,但總比借錢不天被逼瘋要好,或者以後借不到錢就多虧錢。